06.27 “外嫁女”依法维权 终获征地补偿款

□通讯员 韦姗婷

日前,上林县人民法院执结“外嫁女”覃某状告“娘家”某经联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覃某通过诉讼拿到了1.3万余元征地补偿款。

覃某自出生起便随父母生活在上林县澄泰乡某经联社。1985年,覃某的父亲代表全家与经联社签订《耕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取得相应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之后,覃某经历了父亲病逝、母亲改嫁等家庭变故。

1990年,覃某嫁到澄泰乡另一个村,但她在夫家未分得田地。1995年,经联社对承包地进行调整,与覃某的外婆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书》。外婆病逝后,覃某于2009年与经联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的土地范围与《承包合同书》一致,覃某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010年5月14日,经联社的土地被征收,其中包括覃某的1.5亩承包地,覃某获得经联社支付的3万元补偿款。2016年,政府在原征地补偿标准上再补偿被征地户每亩9000余元。根据补偿标准,覃某还可再获得1.3万余元补偿款。

然而,2016年9月20日,覃某的母亲向经联社递交一份声明书,称其为户主,征地补偿款应由她领取。经联社召开群众会议讨论后,将1.3万余元补偿款打入覃某母亲的账户。

覃某诉至法院,要求经联社支付其征地补偿款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覃某承包地被征收后,有权获得相应补偿。2015年,政府在原征地补偿标准上再补偿被征地户每亩9000余元,经联社取得该笔补偿款后有义务将1.3万余元付给覃某。经联社经村民讨论并根据覃某母亲的声明将1.3万余元征地补偿款支付给覃某的母亲,系经联社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经联社错将本属于覃某的征地补偿款付给覃某的母亲,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经联社向覃某支付征地补偿款1.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经联社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覃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在与经联社有关负责人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到各银行网点对经联社的账户进行查询,终于在一家银行查到经联社有一账户尚有余额,遂依法扣划了该存款并交付覃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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