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5 做兼職被開除合法嗎?

【導讀】

全日制勞動者能否進行兼職?員工私自兼職,經過公司書面提出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做兼職被開除合法嗎?

【案情簡介】

張某於2006年4月1日進入家樂福某店從事家電處培訓處長的工作。2015年12月25日,其與家樂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6年3月7日,家樂福以張某在工作期間存在嚴重違法情形,私自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存在兼職情況,而家樂福的《員工手冊》嚴令禁止兼職為由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

張某稱其並不存在家樂福所述的違紀行為,家樂福的解除行為違法,故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做兼職被開除合法嗎?

【裁決結果】

家樂福某店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4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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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從本案上來看,用人單位依法可以制定規章制度,並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與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關於解除勞動合同依據的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問題。《員工手冊》和《家樂福職業道德準則》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內容,且張某已經簽字確認收到並閱讀過《員工手冊》,故《員工手冊》和《家樂福職業道德準則》可以作為對勞動者管理、處罰的依據。

家樂福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應該屬於合法的行為,但是為什麼法院又判決了家樂福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呢?

重點就在與張某是否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事實。

家樂福僅提供了電子郵件的打印件,未向法庭展示電子郵件的儲存介質和原始出處,在無法獲知該證據來源的情況下,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其次,家樂福無法說明該電子郵件產生的原因等背景情況,亦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張梁兼職供應商促銷員,該電子郵件系孤證,缺乏其他證據印證,僅憑該份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張某系其他公司的兼職促銷員。家樂福店在收到郵件後,既未向張某進行核實,也未進行調查,所以家樂福認定張某兼職供應商促銷員證據不足,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系違法解除,應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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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示】

兼職主要適用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而對全日制勞動者的兼職則有嚴格限制。

一般認為,全日制勞動者做兼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如我國《國家公務員法》禁止國家公務員進行兼職;《公司法》禁止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經理人員兼任同類企業的職務;

二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禁止勞動者兼職;

三是兼職沒有侵犯原用人單位的利益,沒有對完成本職工作造成影響;

四是單位知悉後沒有責令其停止兼職。換言之,如果法律或用人單位明確禁止兼職,那麼勞動者一旦出現兼職行為,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不得兼職,但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影響了本職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的兼職行為沒有對本職工作造成影響,但單位知悉後已經責令其停止兼職,而勞動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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