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5 「吉安酒駕曝光臺(6月15日)」吉安交警曝光第五十五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中國酒文化歷史悠久,而與酒文化一樣久遠的還有中國酒桌文化。酒桌上“比酒論英雄”的現象早已屢見不鮮,觥籌交錯間,漸漸失去的是人們的理智,其中更是有不少人抱著“喝一杯沒事”的僥倖心理,釀成一個又一個悲劇,悲劇背後帶來的是無限的悲痛與哀傷。杜絕酒駕並不是僅靠幾句宣傳標語或是加強執法力度和監管力度就能做到的,更為重要的是廣大司機能夠意識到酒駕的危害,提高自我約束力,自覺拒絕酒後駕駛行為,拒絕超速行車,拒絕超員載客。 目前,公安交警部門正全力以赴,嚴查酒駕等交通違法行為。

我市公安交警部門陸續對查獲的酒後駕車人員名單予以曝光。同時歡迎廣大市民朋友對於各類交通違法行為,撥打122電話予以舉報。

現將吉州交警大隊近日查處酒駕違法人員進行曝光。

「吉安酒駕曝光臺(6月15日)」吉安交警曝光第五十五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肖信劍,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5月14日酒後駕駛贛D03916號小型貨車至中山東路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李樹強,吉安市吉安縣人,於2018年5月6日酒後駕駛贛DL7775號小型轎車至復興路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羅文,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5月7日酒後駕駛贛D7E115號小型轎車至中山東路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鄒蘭春,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5月8日酒後駕駛贛D81668號小型轎車至中山東路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劉曉冬,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5月8日酒後駕駛贛MR3866號小型轎車至中山東路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鄒勇,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5月9日無證、酒後駕駛贛DY1550號小型轎車至石陽路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罰款2500元。

黃松,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5月10日酒後駕駛贛D82H93號小型轎車至石陽路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歐陽欣,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5月11日酒後駕駛贛D12H26號小型轎車至吉安南大道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羅灣瑪,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5月14日酒後駕駛贛D8Q035號小型轎車至中山東路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蔣斌,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5月15日酒後駕駛贛DJ1550號小型轎車至中山東路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劉武芝,吉安市吉安縣人,於2018年5月5日酒後駕駛贛D60U78號普通摩托車至吉州大道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李木根,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5月9日酒後駕駛贛DPU857號普通摩托車至吉州大道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王剛祥,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5月9日酒後駕駛贛D7A968號普通摩托車至中山西路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劉子洪,吉安市吉安縣人,於2018年5月13日酒後駕駛閩BNS120號普通摩托車至吉福路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鍾三發,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5月13日酒後駕駛贛DND983號普通摩托車至吉福路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吉安酒駕曝光臺(6月15日)」吉安交警曝光第五十五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吉安酒駕曝光臺(6月15日)」吉安交警曝光第五十五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普法:酒駕、醉駕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從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於2013年12月18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審核:方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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