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訂婚後,女方發現男方和前女友約好了一次告別旅遊,女方退婚並且不退彩禮,合理嗎?

愛因書坦



wu吳金泉


有人旅遊結婚,很少聽說旅遊分手。現在人太會玩了。總是能搞一些星星事情來,這就叫做(最後愛你一次愛個夠)在再一起唱一首(遲來的愛)因為明天你將成為別人的,新(娘, 郎)讓我最後一次旅遊一次。看完美景就分手。分手快樂!

留下一個美好時光美好記憶。也算一次成功分手吧!在唱一首多年以後,多年以後如果你還記得我,就請你為我唱起在首歌。

然後他(她)現任就唱一首,(路邊野花不要採)。送你要送到火車開,有句話兒要交代。路邊的野花不要採。

女方退婚,不退彩禮這肯定不合裡。既然沒有在一起肯定要退彩禮了。按照法律法規是這樣子的。



奧運寶貝


必須合理啊。

這位男士是不是不帶腦子呢?明明已經訂了婚,還要跟前女友來一次分手旅行,注意,是旅行,那就是兩個人孤男寡女的去外面。我很納悶他這是想去來一次分手旅行,還是來一次暢快地分手炮,要是兩個人單獨在一起感覺合適了,來個再續前緣,置自己的訂貨女友于何地呢!

下面還有很多人在分析這個問題,說什麼從兩面性去看,這有什麼好看的呢,我本身就是一個男人,一個男人心裡想的東西再清楚不過了,既然已經訂婚,就一定要潔身自好,跟前女友徹底斷絕關係。

要是放不下就不要耽誤自己的訂婚女友,非要來個分手旅行,就明顯的腳踏兩隻船,這樣敏感的時期去旅行,也真是想的出來,很符合無恥這個概念。

至於彩禮之類的,本來就是男方有錯在先,如果女方給就收下,不給就訴諸法律,只能說女方看走了眼。

反正從道德上來說,男方就是一個渣男,舔著臉要錢也是一個奇葩!


蔣士龍528


律師大劉說法:返還彩禮有條件,符合規定需返還。婚姻關係擦亮眼,便宜誰都不要佔。

一、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可要求退還彩禮。

1、法律依據:最高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本案中,雙方並未辦理結婚登記,符合第(一)項的規定,如果男方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女方應當退還。

2、過錯分析:男方的行為雖然不當,但是並不必然導致婚姻締結的失敗,因此不能以男方過錯為由拒絕退還彩禮。

如果男方隱瞞不能結婚的事由或採取欺詐的方式導致婚姻無法締結,則男方理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本案中,男方和前女友相約旅行,此行為的確不妥,但並不屬於不能結婚的情形,最終能否結婚要看雙方的意願。因此,不能武斷地判定男方為過錯方,從而根據過錯責任原則要求男方以彩禮作為賠償,這是不合法也是不合理的。

二、彩禮的返還範圍應該怎麼界定?是全部還是部分退還?

法律對此沒有具體的規定和解釋,根據法律的基本原則以及司法實踐,一般認為下列兩部分無需返還:

1、共同花費。如果部分彩禮已經用於雙方的共同生活,比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為新家置辦傢俱家電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這部分彩禮應該在計算返還數額時予以剔除。

2、屬於贈與性質的一般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達愛意,通常會贈與對方一些禮物,這類自願贈與的財物,一般不予退還。當然,如果是傳家寶之類的貴重財物還是要退還的。

婚姻並非兒戲,雙方交往期間應當為了創造幸福生活而共同努力。心猿意馬的態度要不得,計較金錢的得失也沒太大意義。大家都是成年人,雙方還是應該和平協商解決。


劉律師Lawyer


訂婚後,未婚夫去要和前女友去告別履行,女方退婚要不要退還彩禮?三稜鏡法律諮詢可以負責任的告訴你,一是彩禮必須退,二是不必全退,三是具體退多少,根據過錯原則,雙方協商或由法院判決!

退還彩禮有無法律依據?有!對於什麼情況下,彩禮應當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切記!訂婚不具有法律上結婚的意義!由於本案例中,女方和男方只是按照習俗訂婚,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民政局登記結婚,所以恰好符合司法解釋第一款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

為什麼說不必全退?司法解釋雖然說沒登記結婚應退還彩禮,但也沒說全部退還,根據公平原則,如男方存在過錯的,應退還部分彩禮!

部分退還中的部分怎麼掌握?是四六還是三七開?需要雙方協商或民調組織調解,亦或是起訴到法院由法院來裁決。

總之,法律是公正的,尤其是在立法上,不會委屈一個好人,也不會放過一個壞人。訂婚雖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結婚,但也是一種君子協定,訂婚後還和前女友玩兒告別旅行這一套,明顯沒把現任未婚妻當人看,實為人渣一個,導致婚姻不能如期履行的,男方具有明顯過錯,若是本人審判此案,退還的彩禮比例應該不會超過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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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稜鏡法律諮詢


有時候不是男人小氣,現在都喊男女平等,一個農民家的孩子在我們台州買房買車結婚辦酒水三金五金禮金沒有200萬根本不敢想!!!如果有,我想也大可轟轟烈烈!我這一代很多人的父母窮其一生為了兒子娶個老婆花了此生積蓄,舉債為兒子辦婚禮!我常深思自己為何如此無能,為何娶妻生子讓父輩承受如此壓力。我深感不安,深感虧欠,深感無力!因為我在這個年紀一無所有!

古代娶妻,人家那是差不多真賣女兒!現在娶妻,好多都是請菩薩!哄著供著養著,啥活不幹,啥事不動,一天到晚吃喝玩樂,回家就是床上一躺!我這代人剛好改革開放,小學改革初中改革高中改革,到了大學又改革。改到後面,房子買不起了,老婆娶不起了!孩子讀書要學區房了,沒房你的孩子就享受不到好的教育資源,為了一套房子真的絞盡腦汁!沒房,女朋友也吹了;沒房,誰都低看你一眼。

現在有房了,姑娘說要寫她的名字,因為她沒安全感。我很想問問,女方家有房子,男方就算入贅能只寫男方的名字?

親愛的,我們能相互體諒,共同成長,相互扶攜?

如今更多的是物慾橫流,金錢為上罷了!

安全感不是別人給的,安全感是自己給自己的!將心比心,才能白頭偕老!

牢騷一堆還是總結一個字:窮!

人家都這麼窮了,憑什麼不退還禮金?

男人不珍惜你,這樣的男人何必糾纏?

一句老孃誰稀罕,甩他一臉!


GoGo552211


退婚是對的,先不說女方退婚不退彩禮合不合理,就訂婚後,男友還和前女友去告別旅行這事,這肯定是不對的!

既然和前女友一直有聯繫,藕斷絲連,那幹嘛還和現女友在一起,而且還訂婚準備結婚啊?

這不是對愛情不忠,禍害兩個女生嗎?妥妥的渣男!

而且既然和現女友要結婚了,已經訂婚了,彩禮也給了,那就更應該和過去的前女友一刀兩斷,不能再有過多的聯繫才對啊!

可是還和前女友來一次什麼告別旅行!真的是扯淡!

你能保證和前女友旅行的時候不發生點什麼?能保證不能再舊情復燃?

那如果就這麼巧前女友懷孕了呢?那怎麼辦啊?你是想家裡一個老婆,外面再養一個小三加一個私生子嗎?這樣的男人真的太噁心了吧?簡直不是人!

這種渣男不能嫁,嫁了以後肯定有婚外情玩出軌!女方退婚的對的!不能讓這種渣男冷了自己一生!

可是彩禮,不退合不合理呢?

建議先退婚,彩禮等兩個月再決定退不退,如果渣男的前女友懷孕了,那就一毛錢不退!這是他有錯在先,相當於出軌!讓所有親戚朋友都知道他是這樣的人!

如果前女友沒懷孕,那就叫渣男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費,然後再把彩禮退了!如果不賠償,那就堅決不退,不能便宜了這渣男!

不管怎樣,不能便宜了渣男,必須讓他付出點代價,讓他為自己的所做所為承擔責任和後果!


不漂亮姐姐


其實退不退都一樣,就算退了彩禮,起訴渣男賠償個精神損失費和名譽損失費應該還是能告的吧,再狠點受不住打擊自殺了,救回來後營養費和誤工費渣男也得出吧。

雖說法律無法約束訂婚的權益,但道德能約束啊,既然訂了婚也算是有主的人了,還和別的女孩不清不楚,從道德出發是不是該譴責一下?既然沒搞定前女友訂什麼婚?這個無辜的未婚妻要求一些補償有什麼錯?訂婚雖不被法律保護,但也是一種契約,先毀約的是男方,賠償違約金有什麼不對麼?既然知道家裡條件不好,湊點彩禮不容易就別作啊,沒本事還腳踩兩條船,誰知道所謂的分手旅行會不會又捨不得分手繼續藕斷絲連,甚至有孕在身,後果誰都無法保證,現在船翻了還想撈回本,想的挺好啊。

不是說分手旅行不好,分手旅行其實挺好的,但前提是自己身上乾乾淨淨的時候,別頂著別人未婚夫的名牌還和所謂前女友其實就是現任女友去私人旅行,你未婚妻也在同一時間和另一個男的做一次私人旅行,你同不同意?人家還不是男女朋友估計都沒有男人會同意的,更何況是這種有明確關係的旅行。

如此渣男,傷害的不止未婚妻的心,更傷害了這個無奈被拋棄的現女友的心,偷走了女孩的心卻又沒有能力保護她,一邊與她戀愛一邊與別人訂婚,都被三了還能同意弄個分手旅行,肯定也算是個重情的女孩吧,就不知道對她以後的婚姻觀會不會有所傷害。

對於退不退彩禮,做錯了事收到一定的懲罰又什麼問題麼?


溫暖126221886


看了前面的答覆,意見很不統一,各抒己見,都有道理。到大家有沒有仔細看過題主的意思?題主說的是男方和前女友“約好了一次告別旅遊”,僅僅只是“約好了”並沒有付諸實施就被女方發現了,也就是說並沒有發生實質性的“告別旅遊”,吃瓜群眾臆想中的各種畫面並沒有實現。


但這些並不能成為女方退婚後“不退彩禮”的理由或者說有利於女方的“無過錯證據”。男方和女方訂婚後又和前女友藕斷絲連,繼續來往,只能說這個男人在品德上有問題,是個沒有擔當的渣男,有悖於社會優良習俗,可以被稱之為道德敗壞,必須受到道義層面上的譴責和批判。可以成為女方退婚的理由或者藉口,但不能不退還彩禮錢,於法無據可查,法律法規也不會支持女方的做法。

說事兒要合情合理合法,有理有據有節。在我國對婚姻法的有關司法解釋中,有這樣的解釋的。婚前有關彩禮給付的約定,可以看作是男方對女方的財產贈予,但不是無償贈予的,其贈予的條件是以雙方結婚為目的的。如果女方單方面解除婚約,那麼這個彩禮的財產合法贈予性質就是去了合法性,兩個人沒有婚約關係了,女方所收取的彩禮錢為啥不退還的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中的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情況,人民法院才支持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

大家可以參考一下司法解釋,解釋中並沒有涉及到因為男方和前女友保持往來關係就不支持女方退還彩禮的規定條款。只要出現司法解釋的三種情況即可。你像題主的案例就是第一或者第三種情況,亦或是兩種情況皆有。所以,女方不退還彩禮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但是,就算退還彩禮,也不一定全部退還,這個真的還要考量幾種不全部退換的情況的。

彩禮退還多少的情況?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分析情形。一是男方確實有過錯行為的,女方退還彩禮數額要看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的經濟條件。二是要看男女雙方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從不滿三個月到兩年以下共有三個檔次的退還減少標準,從70%到30%之間,如果期間造成女方懷孕或者其他有害生育健康的,在前面基礎上再減少5%到20%。三是貴重物品應該原物返還。細節就不贅述了。

總之一句話,發現男方和前女友有往來關係,不構成不退還彩禮的必要條件,但可以以此為由(男方違背的是婚約)減少退還彩禮的依據之一。我認為,同時也可以把彩禮看作是一種合同訂金,如果一方違約,是要扣除訂金的。但也不太靠譜,有的地方收入的彩禮太高了,已經失去了訂金的意義,說是明目張膽的趁火打劫也不為過。後面這一段是我的個人理解,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無關,如有誤解,純屬個人見解。


農村老俗話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只要沒領結婚證,這個彩禮是要退回給男方的,我們可以在道義上譴責男方,但法律還是要遵守的。

已經訂婚了,還跟前女友約定什麼告別旅行,這樣的男人,太作,沒有擔當,你跟他提出分手,可以說是最明智的選擇。

只是,你已經跟他訂婚了,說明你們交往的時間不會很短,交往期間,全身心投入,付出了一切,突然得知他跟前女友約定什麼告別之旅,內心深處一定很難過,也很憤懣,甚至想到了懲罰他們,以彌補你的精神損失費(包括青春損失費等),正好,他給了彩禮,於是你提出分手後不退還彩禮,你的這種想法於情合理,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那該怎麼辦呢?難道就這樣不痛不癢的放過他嗎?

我的建議是放過他——這個世界上,三條腿的蛤蟆不好找,兩條腿的好男人還是有的。認清了一個人的真面目,得知他是個人渣就可以了,沒必要再去“解剖”他,看他的心臟是否也是黑的,因為這樣做只會弄髒自己的雙手,不划算。

做最好的自己,結識更優秀的別人。祝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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