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 水汙染防治考核不達標 山西太原、臨汾、呂梁等7市被約談

12月27日,因未按期完成水汙染治理重點工程、入河排汙口整治建設任務,未有效解決區域內水環境質量改善等突出問題,臨汾、呂梁、晉中、運城、陽泉、朔州、太原7市被山西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水汙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集中約談。

今年4月1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各市下達了《水汙染治理攻堅任務書》,明確了各市地表水斷面水質目標、水汙染防治攻堅重點工程建設和重點工作任務148項。截至目前已完工132項,有16項工程仍未完工,其中呂梁市4項、臨汾市5項、晉中市3項、運城市2項、陽泉市1項、朔州市1項,同時,太原市存在汙水收集不到位通過東箱涵排放的問題。

按照《山西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山西省水汙染防治量化問責辦法(試行)》,“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採取措施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標和重點任務的市縣黨委、政府、省直相關部門進行約談,並追究相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對發生嚴重環境問題的,在評優評先中實行‘一票否優’”,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對上述7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及相關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進行約談。

據瞭解,臨汾、運城、朔州、陽泉、呂梁、晉中均存在未按照省政府要求完成水汙染治理重點工程的問題,未完工項目佔重點工程的比例分別為31.3%、31.3%、20%、12.5%、11.9%、9.4%,工程進度明顯滯後或超期未完。太原市生活汙水管網建設收集不到位,尚未全面完成汾河流域入河排汙口整治工作。

“水汙染治理重點工程建設和入河排汙口整治是提升水汙染治理能力的基礎性工作,是嚴肅的政治任務,被約談市縣(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必須要清醒認識到任務不能儘快落實,會直接影響區域水環境質量改善程度和目標完成情況,被約談地區要把水汙染治理重點工程建設和入河排汙口整治,作為守住水環境質量底線,促進水環境改善的關鍵舉措來抓,早日建成達效。”山西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書記、廳長潘賢掌要求,被約談市、縣(區)政府和有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做到親自過問、親自部署,協調解決推進難點,對於工程建設中拖延推諉的單位和個人,對於工作失誤造成工程進度延誤的,第一時間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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