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7 刑事案件已經終審判決,還有辦法“翻案”嗎?

對刑事終審判決不服怎麼辦,終審判決後還能再上訴嗎?以下小編帶你瞭解一些刑事終審判決後的法律相關的內容:

刑事二審判決即為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再上訴。對二審判決若有異議,認為程序、實體上有錯誤時,可提起再審(我國稱為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有三種形式: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決定再審,檢察院抗訴進行再審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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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具體如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由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申請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因此,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判決,可以申請再審。但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 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如不符合上述規定,法院審查後,應將予以駁回。

由有審判監督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因此,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如發現已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應依照法律規定決定進行再審,依法作出正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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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再審的情形: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

(3)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5)認定罪名錯誤的;

(6)量刑明顯不當的;

(7)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

(8)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

(9)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由有監督權的人民檢察院提起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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