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 开自己的车帮人接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接亲人受伤,是否赔偿?

肖某邀请杨某为其儿子婚礼接亲,杨某开自己所有的小型客车接亲后,搭乘王某、雷某等6人(该车核载5人,实载6人)往肖某儿子新房方向行驶,当途经一弯道下坡路段时,因杨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致使小型轿车侧翻,造成王某等6人不同程度受伤。当日,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王某出院,共花医药费63301.48元,已由被告杨某支付,杨某同时支付王某护理费800元。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等6人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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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亲

王某请求杨某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杨某赔偿246516.39元,杨某在事故发生后已支付70388.98元,还应支付176127.41元。

杨某的主要答辩意见: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自己帮肖某接亲,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按上述规定,双方形成帮工与被帮工的劳务关系,杨某在帮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伤,应由被帮工人肖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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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亲发生交通事故

2、伤者王某乘坐杨某车辆,双方关系为好意同乘,杨某并未收取王某任何费用,应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对被告杨某以其系受被告肖某邀请为儿子婚礼接亲,其行为属于给肖某提供无偿帮工,要求被帮工人即被告肖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因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他人的损害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事故责任人即被告杨某承担赔偿责任,肖某邀请被告杨某为儿子婚礼接亲,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故被告杨某要求被告肖某承担原告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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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杨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56127.41元。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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