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3 家庭农场:中国农业发展史上的内生优选经营模式

家庭农场:中国农业发展史上的内生优选经营模式


摘 要:近百年来, 中国农业发展家庭农场一直存在诸多争议, 其中有家庭农场为“舶来品”与“过渡”论。本文认为:从秦汉至19世纪中国历史上的“田庄”“庄园”“农庄”“庄田”和“大户”, 就是中国家庭农场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称谓;进入20世纪之后, 它作为传统中国农业的经营模式, 则在向西方经济学习大潮中, 因与西方的家庭农场同型、同质而合流于家庭农场, 并在探索大规模公司农业的实践中, 成为农业经济发展的回归优选经营模式;跨入共和国时代, 它虽一度在“一大二公”改造下强制“绝种”, 却又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改革中重获得新生, 成为中国现代农业的四大经营主体之一。在两千多年的中国农业发展史上, 家庭农场虽是近代中国的“外来词”, 但却是传统中国农业经济反复历练的内生优选经营模式。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将“家庭农场”确定为现代农业四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之一, “家庭农场”即成为中国发展现代农业的耀眼词语, 兴办“家庭农场”的创业热潮也随之而来, 研究“家庭农场”以振兴乡村亦成为学术界聚焦的热点。然而, 学界关于中国家庭农场为“舶来品”和“过渡”论的认识与分歧, 却仍然影响着中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前景认识与政策选择。“舶来品”与“过渡”论观点认为, 中国家庭农场是20世纪末改革开放后才出现的“舶来品”, 传统中国并没有这一经营模式。因此, 家庭农场在中国现代农业中没有发展基础。 (1) 中国现代农业的发展, 应该以西方“资本农业”或“公司农场”为样板, 目前中国的家庭农场只能是中国现代农业的过渡形式。 (2) 再以当前学界普遍认同的权威性定义而论, “家庭农场”即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 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现代意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该定义显然也忽略了中国农业发展史上就存在“家庭农场”的客观事实, 排除了中国家庭农场的“内生性”本质及其国情特点, 而以西方现代化规模大农业的“大”和家庭农场的中国“外源性”来“切割”中国家庭农场的发展模式, 实际也是“舶来品”“过渡”论的反映。上述认识, 主要是对几千年中国农业发展史和家庭小农户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紧密关系及其顽强生命力缺乏准确了解与认识, 总是将其本质认定为“小农经济”属性而几度阻断其发展, 致使近百年来现代中国农业发展历经曲折。因此, 要准确认识家庭农场在现代中国农业中的地位, 首先就要回答家庭农场这一经营模式, 到底是源自西方国家的“舶来品”, 还是植根于数千年中国传统农业深厚土壤的内生优选模式, 强化中国发展家庭农场的内生本土性认识。本文从将从中国古代、近代和当代三个时期, 实证家庭农场为植根于数千年中国传统农业深厚土壤的内生优选经营模式。

一、古代家庭农场:中国家庭小农户经营基础上升级发展的自然选择

二千多年前的中国, 历经三次大分工和铜铁器铸造业的发展, 农业的铁犁牛耕得到快速推广, 瓦解了“井田制”下的农民共耕制农业, 诞生了第一批小农户家庭经济。新生的家庭农户经济产生之后, 它以自身独有的自励功能和顽强生命力, 宣告了中国农业竞争时代的到来, 也奠定了古代中国农业发展家庭农场的经济基础, 开辟了古代中国农业发展家庭农场经济的道路。

(一) 战国秦汉:家庭小农户基础上生长出“田庄”式家庭农场

战国秦汉时代, 随着“井田制”的瓦解, “家庭小农户”经营获得独立生存空间, 家庭农场便有了孕育与发展的环境。当年, 面对商周“千耦其耘”集体耕作致“民不肯尽力于公田”的弊端, 统治者不得不采取分地而作的家庭小农户经营以激励农民劳作的积极性, “一夫挟五口, 治田百亩”的家庭农户经营随之产生, 战国时期进一步发展为“十口之家”“八口之家”联合家庭劳动。这实际上就是“家庭农场”的雏形或早期的“小型家庭农场”。汉初实施受田制后, 明确了“土地私权”, “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占人口总数90%以上” (黄今言, 2008) ;[1]随着生产力发展与经济社会不断进步, 西汉中叶至东汉时期, 土地呈现集中趋势, 有实力的官僚、地主、富商通过“授田”“赐田”“继承”“买卖”, 也包括“巧夺”等方式, 获得大量土地。他们在出租部分土地或者分散土地给农户经营之外, 留下适度规模的土地经营起自己的“田庄” (1) , 形成典型的“综合经营的实体”。从经营主体来看, 庄主在地方上往往是“拥有较强的政治和经济实力的名门著姓” (杜庆余, 2009) , [2]田庄成员主要是“同宗族的人口” (杜庆余, 2009) 。[3]从经营规模来看, 田庄规模大小不等, 如《后汉书》记载刘康有“私田八百顷”, 樊重“乃广开田土三百余顷”;《史记》 (卷81) 记载张禹“家以田为业……多买田至四百顷”。从经营内容来看, “田庄”经营的范围除了经营耕地外, 还从事林牧副渔商业, 如《水经注·批水》载, 樊重“治田三百顷, 广起庐舍, 高楼连阁。波陂灌注, 竹木成林;六畜放牧, 鱼赢梨, 檀棘桑麻, 闭门成市”。

(二) 魏晋南北朝:依附家族的大型“庄园”式的家庭农场

起于东汉、发于魏晋、极盛于东晋南朝的“庄园”, 实为古代“大型家庭农场”。它以“家族聚居”形式建立“庄园”, 其得名于“一姓大地主即庄园主占有大片土地, 并用沟堑等把所占土地围圈起来, 形成一种大院落式的田庄” (徐扬杰, 1992) 。[4]一个“庄园”为一个家族单位, 庄客多为同宗族人, 依附庄园, 为庄主耕种庄田;“庄园主和众多的佃客, 在封建国家的户籍中成为一个大户”, 即《晋书·慕容德载记》中的“百室合户”“千丁共籍”, “在大多数情况下, 一个庄园就是一个家庭, 庄园主就是族长”, 有的庄园主占有庄园“有两三个甚至许多个” (徐扬杰, 1992) 。[4]他们获取土地建立“庄园”, 或通过“自由买卖”或“强行买卖”兼并寻求“荫护”农民的土地, 或通过“赐封”“巧夺”“垦荒”的方式“略地”“占山”“封水”“围湖”, 形成了包括“土大夫”、“豪族地主、富商大贾”和“寒族地主”三种类型庄园 (马良怀, 1997) 。[5]士族 (世族) 庄园往往是“中型”或“大型”的规模化庄园, 多是通过“封山占泽”或“赐田”建立。如孔灵符“家本丰富, 产业甚广, 又于永兴立墅, 周回三十三里, 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 含带二山, 又有果园九处”;刁氏家族庄园“有田万顷”、“为京口之蠹”。庶族地主或富商大贾的庄园多属于中小型庄园, 往往通过“购买”土地建立的中小地主, 稍大点的庄园“连栋数百, 膏田满野”;稍小型的庄园, 尤其是寒族地主庄园, 多是几十顷。如《陈书·韦载传》的韦家“有田十余顷”, 《宋书·谢弘微传》记载谢混有“田业十余处”, 《金谷诗序》记载石祟“金田十顷, 羊二百口, 鸡、猪、鹅、鸭之类莫不毕备, 又有水碓、鱼池、土窟”, 《梁书》卷51《处士传·张孝秀传》记述张孝秀“有田数十顷, 部曲数百人, 率以力田, 尽供山众”。

(三) 唐宋时期:租佃制基础上产生了“庄田”“庄园”“大户”式家庭农场

缘于频繁的农民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 延续已久的豪强世族地主庄园模式发生动摇。为了斩断农民与地主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 隋唐统治阶级采取了均田制办法, 使得家庭小农经济再度兴起且不断增强, 租佃盛行又进一步推动家庭经营升级, 始见于南北朝的“庄田”得到迅速发展, 使之与“庄园”“农庄”“大户”等多样性家庭农场形式或称谓并存。唐初对“庄园”规定“户均人口为5人”、“耕地面积为40亩左右”, 符合传统社会“三十亩地一头牛”模式, 而且“每增加三人依次增加园宅一亩”, 农户“庄园”或“庄田”呈现“一亩园, 十亩田”状态。“均田制”赋予农民较为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虽然国家限制并保护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处置权”, 不允许受田者出卖“永业田”和“口分田”, 但是土地租赁交易依然存在, 不少地方亦有田产买卖。随着“买卖典贴”的增加, 土地自由买卖日渐盛行。如《文献通考》载“富者有赀可以买田, 贵者有力可以占田, 而耕田之夫率役属富贵者”, 即当时买田、占田的不仅有“王公百官”政治群体, 也有“富豪之家”的平民阶层 (薛政超, 2011) 。[6]“均田制”瓦解与“两税法”实行后, 土地自由买卖市场化得以确立, 土地相对集中并促进农地扩大经营规模的形势明显。如《新唐书争.卢从愿传》中提到刑部尚书卢从愿“占良田数百顷”;《太平广记 (卷165) 》记载相州王者“富有财”, “积粟近至万解”, “庄宅尤广, 客二百余户”;《全唐文.苏州新开常熟塘碑铭》记录强家大族“动涉千顷”, 卫庆“垦田二千亩”。

进入宋代之后, 农地产权交易市场化更甚, “贫富无定势, 田宅无定主, 有钱则买, 无钱则卖”成为寻常之事。随着土地租佃或买卖的交易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 在小农户不断分化的基础上, 家庭农场规模随着拥有的权势、财力等要素多寡而呈现大、中、小多样性变化:以“田庄”称呼的多是超大型家庭农场, 其“最低土地面积应该为5顷左右” (刘秋根和罗文, 2015) , [7]如《玉照新志》 (卷3) 载北宋宦官朱勔的田产“跨连郡邑”, “甲第名园, 几半吴郡”;《中兴四记》 (卷36) 载南宋秦桧的“永丰圩”则有九百五十余顷。一般的大、中型家庭农场多指“上三等主户”。以当时的五等户划分来算, “上三等主户”中“占田400亩以上者为第一等”, “占田150—400亩者为第二等户”, “占田60—150亩者为第三等户” (漆侠, 1999) ;[8]大中型家庭农场数量“占真实上三等富户九成二以上” (薛政超, 2011) 。[6]拥有“百亩”的三等户和“三、五十亩”的四等户中, 多是“富户”或“小地主”经营的小型家庭农场。如《元丰类稿.救灾议》中反映家庭农场的“家庭人数常为十口, 壮者六人, 幼者四人”, 这些家庭农场多为几代同堂的大家庭, 既有多个家庭成员共同从事生产, 也有雇佣农民为其生产经营, 还有自己不从事生产而将土地出租给他人经营的状况。

(四) 明清时期:农地交易合法化催生地富和少量农民兴办家庭农场

明清时期农地产权交易合法化, 购买土地发展家庭农场的现象更加频繁, 众人“莫不志在良田”, 乾隆时期“富商巨贾, 挟其重资, 多买田地, 或数十顷, 或数百顷”, “时中躬任家产, 有田二百顷, 憧奴几二千指, 能率以澹泊致饶富” (鲍海燕, 2011) 。[9]尽管明代早中期的“庄田”是凭借封建“钦赐”、“奏讨”、“投献”特权垄断, 但是市场化的租佃或买卖仍是农民或富户扩大规模的主要途径。尤其是明后期, 土地买卖租佃的集中化趋势更加明显。如江南地区缙绅豪右之家的土地规模, “占有百亩田者, 居十分之六七, 占有千亩田者, 居十分之三四, 占有万亩田者, 居千分之一二或百分之一二” (傅衣凌, 1956) 。[10]另有数据佐证, 崇祯年间江南地区“许多富家只拥田数百亩, 有田数千亩之户不超过富家总数的40%, 拥田过万亩者则十分罕见” (黄仁宇, 2001) 。[11]随着农业生产商业化程度加深, 地主或富户经营农场的专业化特色也日益明显。如明嘉靖年间的谭氏大农场, “买佣乡民百余人”, “凿其最洼者为池”, “池以百计”, “四时诸蔬, 皆以千计” (李伯重, 2003) ;[12]《荆川集》 (卷16) 载“湖州归安茅氏种桑万株”;《湖隐外史·庶姓》 (卷32) 载“吴江顾氏世以橘抽为业, 园圃甚茂”。

清代前中期, 家庭农场在农地买卖租佃起伏中前行。一是农地买卖频率增加促进家庭农场规模扩大。一方面, 大型家庭农场是通过“购买分散的零星小块土地积聚起来的”。如山东章丘县太和堂李家“特大经营农场”, 1761-1790年期间“经过36次不同的小块地交易, 每年平均买得5.46亩”;1793-1868年期间“经29次交易, 平均一年买地2.2亩” (王志润, 2005) 。[13]另一面, 农户发展小微家庭农场面积略有增加。如徽州某地在乾隆七年至二十八年间, “10亩以下户买进土地180.22亩, 占买进耕地的20.85%, 卖出土地141.58亩, 占卖出耕地的21.82%;10.01亩至20亩户买进土地116.55亩, 占买进土地的13.49%, 卖出土地100.54亩, 占卖出土地的15.5%”, 买卖扣除相抵后, “占地10亩以下”的46.7%的农户“比原来增加了38.64亩”;“占地10.01亩至20亩农户”的10.99%的农户“盈16.01亩” (江太新, 2000) 。[14]二是不少的农地买卖又使家庭农场面积缩小。清代郑端《政学录》 (卷3) 记载, “西里孙丙有地一顷, 卖与北里李丁二十亩, 卖与东里周戊三十亩, 卖与南里吴己二十五亩;此三人者, 又转卖与东里三家, 此三家者, 俱卖与西里一人。数年之间, 地分几里, 卖经几人矣。”三是商业资本介入农地买卖, 租佃家庭农场比例有所提高。随着商业资本家的逐渐崛起, 投资购买土地以获取地租, 促进了租佃式的家庭农场发展。如嘉靖十四年 (1535) 顺德县商人龙翠云“自置田产捌拾余顷”;乾隆四十六年 (1781) 皖南休宁县商人巴尔常兄弟四人“买了土地一百七十一亩”, “无锡商人王锡昌买田三千亩”;浙江镇江县商人李嘉“买膏腴之地二千亩”;福建连城四堡马氏“置田数十百亩, 与二弟均分”。尽管他们买地的目的也不只是为了更好地经营农业, 而是为了从地租中更好获取利益, 但以租佃土地发展家庭农场比以往有所增加。如“华北土地出租占耕地面积的18%, 而长江三角洲约占42%” (王志润, 2005) 。[13]此外, 多样性经营仍然是和历代家庭农场具有同质性特征。如清代张履祥《策邬氏生业》记录, 邬氏的小农场种植“瘠田十亩”, “种豆三亩”, “种竹二亩”, “种果二亩”, “池畜鱼”, “畜羊五六头”。

纵览古代传统中国农业发展史, 家庭小农户经营始终是中国传统社会最基本的经济细胞, 有着孕育家庭农场的生态环境与制度环境;在此基础上升级发展而来的“田庄”“庄园”“农庄”“庄田”“大户”, 等等, 实际就是家庭小农户经济在中国传统商品经济刺激下, 不同历史时期孕育和自然升级的中国式家庭农场。家庭农场“舶来品”说, 不过是只看称谓不同, 不问实质内容而已。

二、近代家庭农场:中国探索公司农业曲折实践后的回归模式

清末民初, 近代西方工业化强国的影响推动了中国近代工业化步伐, 也为中国传统农业的发展与现代化道路提供了新的参照, 学习与扶持发展欧美大型“公司农场”农业, 便一度成为近代政府与社会精英振兴中国农业乃至整个经济的重要选择。然而, 实践探索的结果是, 西方的大规模“公司农场”因在中国水土不服而难以发展, 其“家庭农场”则因与传统中国土生土长的“田庄”“庄园”“农庄”“庄田”“大户”等家庭农场异名同质, 在中国汇合成现代农业的回归模式。

(一) 晚清民初:政府与社会精英推进西方“公司”农业发展的努力

晚清与民国政府相续以西方“农业公司”为“样板”, 先后实施一系列“振兴农务”的农业新政。一是制定奖励办法发展农业公司。如废除“禁垦令”, 竭力劝民“垦荒”;制定《奖励公司章程》 (1903年) 、《奖给商勋章程》 (1906年) 、《奖给商牌章程》 (1907年) , 对兴办农业公司有成效的“从优奖励”, 对官员“敢有怠玩因循, 保护不力, 定行严处, 不稍宽贷”。二是实施土地配套优待农业公司政策。如《推广农林简明章程》 (1909年) 规定, 地方官员对兴办农业公司者“准其指定区域, 承领官荒, 收买民荒, 并填给印照, 准其开办”;广西制定的《招商开垦章程》 (1907年) 规定, “公司无论大小, 领垦地段, 除可耕种之地外, 所有毗连之山冈、高原、草地、水滨, 均准划入界内”。三是加大对农业公司的保护力度。江苏金坛县专拟章程规定, “公司指明购买地段之内以五年为限, 尽公司购买, 他人不得搀夺”;“公司购买有主民地概照时值给价, 民间亦不得把持居奇勒索”。部分地方为促进农业公司发展, 要求“指定垦殖之田, 其田主愿将地段估值入股者, 照现洋合算数目, 发给股票”, 一旦开垦, “原主不得误会干涉”。

在政府的鼓励与相继推动下, 一些具有经济实力的官僚、绅士和商人, 就以不同的方式经营农业公司。有的官商或官民合办, 如山东巡抚周馥于济南倡办山东树艺公司;安徽安阜农务公司由官府招商合股设立, 公司任垦“20000余亩”。有的绅民合办, 如广西桂平士绅吕春“集股20000元”成立“广业种植有限公司”;广西平南县戴可瞻、卢琼恩、卢耀荣等人“集资8000元”组织“普利公司”, 承垦荒山“纵约15里, 横约3里”。有的官僚私人经办, 如清末状元张謇通海垦牧公司, 其经营“总面积达8218公顷”、“总投资40万两规银”;海州绅士沈云沛的海赣垦牧公司经营面积达到“4000余顷”。还有华侨创办, 如广东新会县侨商陈国圻在黑龙江兴办了兴东垦务公司、浙江籍旅日华侨吴作镆创办的浙省农业公司。据史料统计, 农业公司在政府大力支持下一度获得了较快发展, “从1902年以前的4家发展到1912年的171家”。江苏、安徽、浙江、山东等八省的新式农垦公司统计数据显示, 1912年“59家”, 1913年“55家”, 随后直线上升, 至1919年“高达100家”, 增加几乎一倍 (章有义, 1957) 。[15]可见, 政府力推的西式样板的农业公司发展, 也确曾出现过不错的发展时期。

(二) 公司农业挫折:中国传统家庭农场与西方“家庭农场”的合流

尽管有政府的强力主导与社会精英们的推崇, 但是清末民国期间的大型农业公司的经营效果却不尽人意。其一, 多数农业公司并不能很好地运用现代机械。由于近代中国的国情和农情, “市场、技术和制度显然都没有发展到足以支撑大规模经营性农业的层次” (龚会莲和刘文瑞, 2007) , [16]多数农业公司最终只能采用“人工畜力操作”;不少农业公司购买了先进设备, 但是终因技术人员缺乏、尤其是管理成本高昂、人多地少劳动充足, 致使许多设备发挥不出应有效用, “生满了铁锈, 丝毫不能转动, 始将成为废铁”成为当时的常态 (朱新繁, 1932) 。[17]其二, 许多农业公司的经营目标也不主要是为经营农业本身。许多农业公司创办者, 多是具有一定实力或背景的军阀、官僚、乡绅、资本家, 他们并非是实实在在的经营农业, 而是借助“政府垦荒政策”, 伺机侵占土地或直接强行圈占农民土地。获取土地之后, 并不直接进行规模化农业经营, 而是采取“招佃开垦”的方式“收取地租”, 进而向商业领域转化而获取更高收益, 使之与传统中国“田庄”“庄园”“农庄”“庄田”等经营模式并无二致。其三, 低效的农业公司经营又回归家庭农场。有限的技术水平、较低的农业管理水平与过大的规模化经营效果不相匹配, 致使独立经营农业生产的公司较少, 多数经营者无力进行大的规模经营, “宁愿出租土地牟利或以高利贷牟利, 也不愿自己经营” (龚会莲和刘文瑞, 2007) , [16]而是以“公司”名义招垦大片土地, 然后租佃给小农户耕种。如通海垦牧公司出租土地收入占55.4%, 自垦收入17.52%;华成公司、大绷公司出租土地更多, 地租收入分别达到85.81%、99.38% (章有义, 1957) 。[18]因此, 在当时的农业垦拓区, 租佃小农户不是减少, 甚至是增加;进入民国后, 公司农场便逐渐衰退, 统计数量也从1913年的142家, 递减至1920年的83家 (虞和平, 2003) 。[19]至20世纪30-40年代, 南京民国政府虽然还鼓励垦荒区发展农业公司, 但在广大农村主推的“扶植自耕农”改革, 最明确的是在各地建设“农事试验”, 引领20亩以上的适度规模“农场”, 即家庭农场的发展。

(三) 战乱动荡:家庭小农户及其家庭农场的生存困局

晚清民国时期, 中国上层社会力推的西方公司农业没有发展与兴盛起来, 而那些传统中国土生土长的“田庄”“庄园”“农庄”“庄田”等经营模式, 却因其与西方“家庭农场”实质相同, 则在“家庭农场”的新名词下, 呈现新的经营态势。具体而言, 由于近代以来人多地少的压力和长期陷于的内外战乱, 家庭经营农场发展呈现规模缩小的趋势, 甚至退回到小农户经营。于是, 地富阶层承继传统家族生产要素、较大规模的经营式家庭农场虽然还有, 但数量明显减少, 且有小型化发展的趋势。从全国总体情况来看, 小农户家庭经营乃至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 “从19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不断缩小, “到20世纪20年代以后”缩小的状况更加严重 (赵入坤, 2007) 。[20]在1890-1934年期间, “全国各地农场平均面积不过15-20亩, 其中47%的农场不到10亩”;从经营主体的经营面积来看也呈现小型化状态, 经营的主体已经“不是地主、富农, 而是中农和贫雇农了”, 地主富农虽然相对较大, 但是“很少超过50-60亩”, 中农贫农更少, “一般不到10亩” (严中平, 1955) 。[21]从各地区经营规模来看, 虽然存在经营规模的地区差异性, 但是总体规模仍呈现小型化发展态势。在适宜进行大规模农业经营的东北三省, 其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也不及西方。如黑龙江“平均每户最多耕种500亩以上土地, 一般每家平均使用百亩左右, 至少10余亩”, 吉林省“佃农每家平均最多耕种300亩田, 一般耕种三五十亩, 少者五七亩”, 奉天省“平均每家佃农最多使用百亩左右, 一般使用10余亩, 至少二三亩” (乌廷玉, 1990) 。[22]在华北、华中、华南地区, 家庭农场经营面积也在降低, 如冀鲁北平原地区, “经营式农场一般都超过100亩”, “只有大约9%~10%的耕地面积属于经营式农场, 90%以上全部是家庭小农户经营及少量的家庭式农场” (黄宗智, 1986) 。[23]在江南地区, 家庭农场小规模化发展程度更甚, 甚至重返小农户经营。如20世纪30-40年代, 江苏全省农场经营“户均耕地拥有量不足20亩”, “65%以上的农户经营的耕地面积 (含自有地及佃耕地) 在10亩以下” (曹幸穗, 1996) 。[24]在赣南闽西地区, 家庭农场小型化也非常明显, “占全部土地30%~40%左右的公共土地”, 都“分散租佃给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户耕种”, 地主的土地基本上均采用租佃经营方式, 富农拥有的大多数是自己耕种” (温锐, 2002) 。[25]小农户家庭经营的灵活适应性, 使长期战乱下农业经营规模日益小型化发展。

三、当代家庭农场:中国“一大二公”农业经营模式受挫后的再选择

历史进入20世纪50年代, 历经长期频繁战乱、政治动荡后建立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方面, 要面对合流与回归的农民家庭农场、甚至传统家庭小农户经济遭受摧残;另一方面, 也来不及总结近代以来用工业化模式改造中国传统农业的实践经验教训, 随即便转而选择苏联“集体农场”的“一大二公”模式改造中国传统农业。结果, 传统中国农业的小农户经济瞬间“绝种”, 家庭农场的发展也丧失基础, 中国现代农业进入长期徘徊不前状态, 广大农民则陷入长期贫困之中。后来, 安徽小岗村的家庭“包产到户”的全国推进, 再次开创了中国现代农业发展“家庭农场”道路。

(一) “一大二公”:小农户经济与家庭农场的“绝种”

20世纪50年代初全国“土改”的完成与农民土地私有的确立, 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广大农民, 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 小农户经济向家庭农场升级的端倪初显。然而, 这不符合新生的共和国传统社会主义执政者的理想。因为在传统社会主义者眼中, “土改”后广泛的“小农户经济”与“富裕中农增加”, 是“农民私有家庭单干”、是“发展资本主义经济”、“走资本主义道路”。这与传统社会主义“消灭私有制”革命的目标, 与毛泽东“农业集体化”思想和道路根本对立。只有将广大小农户组织到一个大集体中, 才是广大农民人人富裕和获得解放的“黄金前途”。于是, 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便由土改、合作化 (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 、人民公社的五级连跳, 走向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集体化道路, 实现了“小生产绝种”。这次中国农业史上的颠覆性革命, 进而也彻底铲除了中国千百年来家庭农场发展的经济与社会基础。然而, 20多年的集体化运动, 农民应有的“劳动兴趣和责任感”以及“生产积极性”深受影响, 高效快速与脱贫致富没有到来, 国家的农产品供给却陷入“严重短缺和不足, 农民不得温饱, 城市食品严重短缺, 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 (杜润生, 2005) 。[26]饥饿又无奈与无助 (城市居民有政府的供给保障而农民没有) 的农民, 借助自留地与暗地“分田单干”在夹缝中挣扎:1957年, “四川省的成都地区, 安徽省的芜湖地区, 浙江省的温州地区”搞起了“包产到户”。1960年前后, 安徽省“85%的生产队搞了名为责任田的包产到户”;“文化大革命”期间, 许多边远山区, “农民群众的生活很困难, 集体生产, 一直搞不上去, 又自发地搞了包产到户” (许经勇, 1992) 。[27]尽管农民的一次次抗争曾经总是无疾而终, 但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抗争的那张“生死”契约, 终于成了邓小平推进中国农村乃至中国经济改革的历史契机。20世纪80年代初,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命名的农民家庭经营的重生, 从而也再次为中国的家庭农场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 家庭联产承包:农地流转与“家庭农场”的重新孕育

邓小平推进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 以农户家庭“土地均分”再次孕育了千千万万具有“动态开放”生命活力的小农户经营, 农民劳动的积极性空前高涨, 劳动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 农户家庭收入显著增加。农户家庭堆满粮食, 农民很快走出长期饥饿的梦魇, 并激活了农户自觉优化配置资源的灵活性, 不仅让多余的或不愿意务农的劳动力得到释放而转向城镇从事非农就业, 而且也让愿意扩大经营面积的农户有了提升的空间和机会, 实际开辟了中国新一轮家庭农场发展的道路。党和国家应对新的发展形势, 在将农村改革推向城市的同时, 通过1984和1986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 “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 (1) , “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专业户” (2) ;通过《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1987年中央五号文件, 首次提出“有条件的地区进行适度规模经营试验”, 并首次提出了“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概念。尽管“家庭农场”模式和发展家庭农场政策, 此后一度没有得到明确的正式认可而有些销声匿迹。但是, 与家庭农场性质相同的“专业大户”“种植大户”及其农民心目中的“家庭农场”却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如辽宁全省农村专业大户, “1984年37.8万户, 占农村总户数的6.8%, 1985年39.2万户, 占农村总户数的6.9%”;1985年“山西省共有438个家庭农场”, 1987年“浙江省共有416个家庭农场”;“广东高要市1997年家庭式农场有438户, 1998年增至708户”。同时, 为了让一“死”二“穷”的国营农场效率提高, “国营农场”也以承包制形式实施“家庭经营”, 实际就是办“职工家庭农场”, 形成“大农场套小农场 (小农户) ”的农户家庭农场模式。如1985年黑龙江省嫩江国营农场, 承包式的家庭小农场13369个 (李彩彬, 1985) 。[28]20世纪90年代, 尽管过重的农业税费导致的边际效应递减抑制了家庭农户农场经济的发展规模与速度, 但家庭农场在农民进城打工大潮和农地大量抛荒背景下, 还是有进一步的发展与提升。如江西蒋巷乡1995年“承包50亩以上的农户86户, 100亩以上的农户26户”, 1996年“承包30亩以上的有近千户” (彭聚先, 1996) 。[29]1993-1995年, 苏州“3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单位, 已从2760个猛增到7000个, 规模经营土地面积从23.5万亩增加到53万亩” (孙永正, 1996) 。[30]总之,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开启了中国家庭农场再度发展的新契机, 使家庭农场经济在人民共和国获得第一轮发展。

(三) 家庭农场:从“专业大户”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定位

进入新世纪的中国, 城市化与工业化进一步高速推进。尽管受“求大求快”的“政绩工程”影响, 也受将小农户经营“静止”为落后的“小农经济”的片面认识的影响, “家庭农场”总是以“小农经济”站队, 政府的各种农业补贴和扶持政策仍然热衷于那些“高大上”的公司农业。但几亿农民长年外出打工, 广大乡村成了“四空村”和老弱病残村, 农业劳动力日趋紧张, 农地抛荒现象日趋严重, 已经严重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影响到城乡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08年9月,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 重提发展“家庭农场”, 次年的一号文件, 在22年之后又强调支持“家庭农场”发展, 且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 又将“家庭农场”定性为现代农业的四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之一。

短短二十多年的中国农村改革, 中国的家庭农场从家庭小农户、专业大户一路走来。尽管一直都受到传统社会主义认识误区和土地等要素流转的制约, 但终于以“现代农业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定性尘埃落地, 进入了新中国建立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截止到2013年底, 全国家庭农场7.23万个;2014年增长了92.25%, 数量达到13.9万个;2015年底, 农业部共认定家庭农场34.3万个”。显然, 在“农民家庭经营”这块中国土地上, 升级与发展家庭农场, 绝不是能不能的问题, 而是政府政策承认不承认和允许不允许的问题。

2013年以来, 中国家庭农场的发展, 不仅是数量的增加, 而且还呈出新时代农业产业纵向、横向延伸的多样化发展新态势。一是运用与融合“信息技术”“现代农具”“先进工艺”“生物技术”和“现代管理”等理念, 实现家庭农场的自我升级, 发展“生态绿色农业”“循环农业”“生物农业”“太空农业”“精品农业”“休闲农业”“智能农业”等。二是在经营规模上, 因地制宜, 因时制宜, 因技而异, 呈现大、中、小共存的不同适度规模经营。据2013年统计, 家庭农场“平均规模200.2亩”, 其中, 48.42万个50亩以下的家庭农场占总数的55.2%, 18.98万个“50亩~100亩”占总数的21.6%, 这两者共计76.8%为典型的占主体地位的小型家庭农场;17.07万个“100亩~500亩”家庭农场占19.5%, 1.58万个“500亩~1000亩”的占1.8%, 这两种共计21.3%为中型家庭农场;1.65万个10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占1.9%”, 是少量类似欧美式的大型家庭农场。三是主动进行纵向、横向业态发展优选。即以经营农业领域为基础, 向第二、第三产业方面融合发展, 呈现“接二连三”的融合新业态, 如联结农业链条上的供给与销售环节, 从事农产品加工与农产品销售, 而且也可以实现农业链条上的业态转型, 即从事休闲农业、观光农业、景观农业等类型转变。四是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发展新要求, 家庭农场自发地选择新的农业经营观。它们不再以“规模大小”论英雄、以“做大做强”论目标、以“产量高低”论好坏、以“利润高低”论成败, 而是将寻求“利润最大化”建立在以人为本、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土壤休养生息、作物科学轮种、资源科学利用、自然环境保护、生态功能恢复的基础之上;将规模的适度性、目标的恰当性、产量的最优性、利润的合理性、生产的科学性和生活品质、家庭和谐兼顾起来。为保证“高品质、高品位”生活需求, 寻求长久经营的品牌效应, 在生产环节上从过去无机生产转向有机生产;为了满足城乡居民个性化服务需要, 依托天然的绿色自然生态资源, 尊重自然规律, 主动适应与修复自然生态, 美化自然环境, 使生产、生活和自然融为一体, 在生态和谐的环境中愉快生产, 在生态优美的环境中幸福生活, 在生活中享受秀美、恬静的田园风光。总之, 家庭农场将是未来人们追求“四生”高品质幸福价值追求的高度融合的最佳载体。

四、结语

纵观中国古代、近代、现代和当今两千多年的农业发展史, “农民家庭经营”一直 (20世纪50-80年代初除外) 是中国农业经济的基本细胞与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便始终在这种传统家庭经营的“小农户经济”中孕育与发展。尽管家庭农场总是受当时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环境的限制而随史沉浮, 总体数量也不多、规模也无法与现代家庭农场相比, 并呈现“有生有灭”“有进有退”“有大有小”的变化, 但那些在“小农户经济”基础上不断升级发展出来的“田庄”“农庄”“庄田”“庄园”“大户”乃至近现代的“家庭农场”, 实际是一脉相承, 与中国传统农户经济的血缘关系毋庸置疑。“家庭农场”并非海外“舶来品”, 而是内生于中国土地上的“土产品”, 不存在水土不服问题。在人类生态文明的全新发展思维下, 在中国跨入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代, 未来家庭农场仍然延续着家庭农户经营扎根于乡村的高贵品质, 其承载着中华传统经济、社会、文化资源的深厚基因, 契合着人类对“生产、生活、生态和生命”的不断追求, 成为实现中国乡村振兴战略的经济社会基础。

来源: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8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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