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律师提醒:不要等到遗嘱失效再追悔莫及!

曾经我们为您介绍了遗嘱的正确“打开方式”,今天我们来讲一讲“遗赠”这种特殊的遗嘱应当怎样特殊对待,稍有不慎遗赠可能就失效了!

律师提醒:不要等到遗嘱失效再追悔莫及!

· 什么是“遗赠”?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理论上第一种情形称为“遗嘱继承”,第二种情形称为“遗嘱赠与”。

· 案例导入

王大爷育有一独生子小王,但小王不孝,不履行对王大爷的赡养义务。王大爷的徒弟小张了解到此情况后,自愿照顾王大爷生活起居长达十四年,十四年间两人亲密无间,在外人眼里小张就像王大爷的亲儿子一般。

王大爷为报答小张的照顾之情,打算在百年之后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小张,为避免其不孝子小王争夺该房产,便在小张的陪同下去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

王大爷去世后,小张悲痛不已,无暇顾及遗嘱之事,四个月后小张才从王大爷去世的悲痛中恢复了过来。小张携带王大爷的遗嘱、死亡证明及房产证明等材料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工作人员

告知该遗嘱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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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遗嘱缘何无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五第二款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了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还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了遗赠。”

即如发生“遗嘱继承”,继承人无需做出继承的意思表示即可继承财产,而在“遗嘱赠与”的情况下,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通常是立遗嘱人去世时)的两个月内明示接受遗赠。而在本案中小张并非王大爷法定继承人,王大爷的遗嘱属于遗嘱赠与情形,小张需在王大爷去世后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便是放弃遗赠。

由于小张不熟悉遗赠的相关法律规定,导致他未在法定的两个月期限内作出接受受遗赠的表示,导致遗嘱失效。小张就这样与王大爷的房产失之交臂了。

※ 友恒提示

现实中,由于法律知识的缺失,未在法定时间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而导致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的情况比比皆是。

如果您作为受遗赠人,两个月的时间或许无法从失去亲人朋友的痛苦中走出来,更无暇顾及接受遗赠的事情,但友恒律师建议您一定要在立遗嘱人去世后两个月内在公证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或直接向法院起诉,来完成已故之人的遗愿。但愿您看过这篇文章后,即为了亡者的遗愿能够实现,也为了您自己合法的受遗赠权,不再让遗嘱赠与协议变成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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