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3個股東共佔股60%而大股東佔40%,如果三個股東要和大股東決裂,可以將大股東踢走嗎?

燦傑師


踢走是什麼意思呢?如果是想讓大股東把股份賣給你們然後退出這個公司,那麼你們“踢走”不了,你們無權強迫對方出售股份。

但你們有優先購股權,比如大股東要把股份賣給別人,需要先問你們這個價位你們買不買,如果你們買,那麼大股東就不能賣給別人,如果你們不買,就要做好準備接受新的大股東。

當然大股東也可以選擇一直持有40%的股份不賣,你們沒有任何辦法,公司賺的利潤還得分大股東40%。如果我公司財務造假不分他錢呢?那你們就等著坐牢了。

如果這個踢走是說踢出管理層,比如把他從董事長、CEO的位子上踢下來,這是可以做到的,因為你們股份佔多數,但是你們的公司經營可能會出現問題。因為通常公司章程會規定股東決議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支持才能通過,60%沒有超過三分之二,所以這個你要看一下你們公司的章程,如果大股東不同意,你們幾乎無法運作公司。

所以如果真的要決裂,最好心平氣和的溝通,不要採用過激方式,或者你們退出重新成立一家公司。


劉權林


三個小股東聯手把大股東踢走,這是為什麼呢。是大股東無良,還是小股東無德呢?顯然,需要把這個問題弄清楚,才能得出比較合理的結論。

必須注意,按照相關約定,如果合作協議中沒有約定,三個小股東要想踢走大股東,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為,按照規定,只要大股東擁有的股權超過三分之一,就有一票否決權。也就是說,三個小股東提出的踢走大股東的倡議,會被大股東否決。

退一步講就算各方有約定,小股東擁有聯手踢走大股東的權利,那麼,我們要問的是,為什麼要踢走大股東呢?當初大股東能夠成為最大股東,肯定是有原因的,或技術,或資金,或市場,一旦大股東退出,企業就會失去一份力量。那麼,發展就會成為問題。就算是資金,沒有大股東也會影響更大,別說是技術和市場了。

所以,作為小股東只要大股東不是無良無德者,切不要看到企業效益好了就想獨佔,就想趕走別人。這樣,將來有一天,自己也會被趕走的。原因就在於,企業文化不好,企業股東不善良、不厚道。


譚浩俊


踢走,將佔股40%的大股東排除在公司在外!我認識基本是不可能的!

如果我是那個大股東的話,公司設立之初,在章程中肯定會明確規定,任何重大事項、決策,需經股東會(同股同權)三分之二(不含)以上表決通過。只要有這一條在,除非我自願,否則你們三個小股東想聯合踢開我,可能麼?

如果不存在以上約束條款,股東之間也確實經營理念分歧,該怎麼處理?

1、如僅需一半以上股東同意就可以的話,開股東會就能解決問題;

2、和大股東協商,讓第三人(或小股東)溢價購買其股份;

3、協商讓大股東退出管理層,新管理層給出業績承諾。

身邊就有比較相似的案例:公司由5個股東(每人20%)組成,一個董事長,四個董事,總經理由一名董事兼任。以前每次開董事會,各個股東發展思路並不一樣,時有分歧、爭論不休。公司接連換了2任總經理,業績還是沒起色,致使股東喪失信心,公司瀕臨解散。後來股東協商一致,外聘執行總經理,放任管理層自由經營,但需承諾每年18%的投資回報。公司現在發展的也很好,業務穩定,效益也很好!

大家對此有什麼看法,可以在評論區留言交流,一起討論吧!


財經者思


不是很理解這個問題,就當八卦來看啊。

公司之爭,其實主要是控制權,誰有公司的控制權,就能制定公司的戰略決策,並讓戰略執行,那公司就是誰說了算。

那從公司的管理結構來看,公司的權利結構在股東會、董事會、董事長、董事、監事會、監事,等這些組織和人手裡,然後他們能確定公司的管理層的任命。

其中,最核心的還是董事會席位,以及在公司章程裡規定的一些決策的機制。


所以,如果3個股東60%的份額,如果成為了一致行動人,那很可能是可以控制公司的董事會的,從而影響到公司的決策。要不要踢走40%份額的大股東就是其次了。

當然,大股東可能還有類似於“一票否決權”或者“同股不同權”之類的特殊權利的話,那就不能以股權多少亂輸贏了。


當然,公司的實際情形會特別複雜吧,看到過的那麼多上市公司案例,一個比一個驚心動魄,最後不完全是股權比例的問題,還有很多其它的因素在裡邊。

所以,以上其實是一個外行的紙上談兵,權當看看熱鬧。


康愉子


這就是發生在我身上活生生的例子,分享一下我的真實經歷和感悟,期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4年的時候我離開學校創辦了一個軟件開發公司。這是我第一次創業,並沒有太多的經驗,當時只想著先把事情做起來再說,所以沒有重視股權設計,一開始公司的股權就極度分散。我佔45%負責產品開發,投資人A佔22.5%負責市場,投資人B佔22.5%負責運營,還有一個小股東佔10%,大家都是同股同權。

剛一開始,投資人B是作為公司CEO負責統籌管理及融資。那時我們野心太大,沒想好自己的定位,幾個不同行業的產品同時開發,結果不到一年啟動資金耗盡,一個產品都沒開發完成。我臨危受命,接手CEO的職務,調整公司戰略:“以項目養團隊,以團隊做產品”,靠著定製開發項目把公司養活下來,撐到了3個月後產品上市,才逐漸扭轉局面。後面2年,隨著不斷髮展有了2個新的子公司,投資方也越來越多,我的股份逐步被稀釋到40%。看起來我依然是最大的股東,然而問題越來越突出,因為我在決策上沒有絕對的話語權,每次股東會決策效率極其低下。公司每天都會面臨新的問題,我既要想辦法應對市場的狀況,又要考慮股東會上如何讓股東支持我的計劃,搞得越來越身心疲憊。當時公司的技術、市場、推廣運營都是我一手抓,估計也讓其他股東有種不安的感覺(用我朋友的話說就是:‘只懂做事,不懂人性’)。

最後,在2018年5月份的時候,我們引進了一名新的投資方。這次融資的資金到賬只到賬一半,投資方毀約決定不再投了。這件事情成為了導火索,其中一些股東開始追究我的管理責任,並開始否定之前的經營方向。我們前後就這些問題爭執了2個多月,未果。

雖然,我們公司的章程裡也有明確規定:“任何重大事項、決策,需經股東會(同股同權)三分之二(不含)以上表決通過。”,我也完全可以動用我的一票否決權,否決任何股東想要踢我出局的決定。但是,現實沒那麼輕鬆。我們就公司經營方向的問題前後爭執了2個多月,都無法達成一致,公司事情無法正常開展下去。加上那段時間,我小孩的性格上出現很大的問題;我媽也被檢查出身體不好,說的不好聽,我都不知道還能陪她多少年。我突然感覺到自己頭幾年為了事業,把身邊最親最重要的人全部忽略了,所以我有了退出的想法。


我慘痛的初次創業經歷,合夥人之間孰是孰非,暫時不在這裡討論。就我個人的踩坑經歷,我想分享我以下幾點建議:

1、找創業合夥人的時候,大家對未來的預期一定要保持。

我的第一次創業,因為我是象牙塔裡出來創業的,老實說,要賺多少錢我並沒有太關注。我只是單純地想把這個事情做成,看通過我們的產品能改變這個世界上多少人?我一開始就做好了長期的堅持的打算。然而,我的合夥人並不是都這麼想。他們是從商界摸爬打滾出來的,他們需要的是賺錢。有的人預期這個項目能在1年內成功,有些人預期能在3年內成功,我甚至碰到過一個投資人,在投資的第二個月就希望項目盈利。如果大家對項目發展預期不一致,在過程中,有些人就會動搖,有些人則仍在堅持,合夥人矛盾就因此而誕生,出現一部分人希望另外一部分出局的狀況。

我還會繼續創業,下一段創業,我會跟我的夥伴在事前仔細溝通項目的前景和潛在的風險,對我們發展進程做出評估。讓我的合夥人清楚,在什麼時候我們預計可做到成麼樣的程度?如果沒達成風險在哪裡?達成了收益會是怎樣?我需要大家在事前保持認知上的高度一致,這樣,在發展的過程中,只要沒出現意料之外的大狀況,我們不會因此而產生分歧。

2、在公司成立時,一定要重視股權設計。在公司發展初期,決策權一定要集中,尤其要避免因為融資導致決策權流失。

我第一次創業,因不懂股權設計,公司一出生就帶著“硬傷”。在公司小的時候,這個硬傷的影響不會太大。但是當公司越來越大,每次越策的影響面也會越來越大,對決策效率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時候“硬傷”的影響就越來越明顯。股權結構配合公司章程,能很好地決絕決策權不集中的問題(這方面介紹的文章很多,我不囉嗦了,只是大家一定要有這個意識!)此外,公司發展初期,決策未系統化之前,也要有意識地避免因為融資稀釋股權導致的決策權流失。以為決策權一旦流失,就容易導致公司股東陷入無效的爭執中。

在我看來,公司發展過程中,最怕的不是“做錯決定”,而是“做不了決定”。做錯決定,至少你能明白哪個方向行不通,從而找到更正確的方向;而不做決定,公司只能原地踏步,不進則退!

3、如果真到了合夥人分歧太大無法調和時,也許分手是一種更好的選擇。

我在去年9月份最終退出了公司(還帶著80萬負債)。雖然中間也經歷過一段時間痛苦和彷徨,但是很快我找到了新的方向。我發現了一個兒童教育機器人的產品,他們用2年的時間實現了30億的銷售額,差不多是我公司經營4年業績的100多倍,於是我代理了他們的產品,我想進到代理系統裡,在實踐中學習他們如何做市場營銷的(這是我在經營公司時最大的短板)。通過這個項目我在7月底還清了所有負債,還能給老婆40多萬的家用,自己還小有盈餘。我還對社交電商的模式有了深刻的理解,並開始籌劃一個新的特產水果社交電商項目。我還有幸認識了我的一個校友陳小叔,通過他我瞭解了“個人IP”打造這個方向,我嘗試了2個月,小有成效,我預計明年能為我帶來至少200萬的收益。。。我還有更多時間陪伴了我的孩子和母親,分擔了我老婆帶娃的壓力,家庭關係變得更好。

塞翁失馬,焉知禍福!如果不能好好合夥了,就讓我們好好散夥。人生還那麼長,我們總得要繼續前行,不能糾結在過去的錯誤中無法自拔。


以上,僅僅是我的個人看法,未必全對,僅供參考。也歡迎大家留言交流!

我是譚叫獸,82年老臘肉,連續創業者。我正在進行第一次創業覆盤,分享我創業路上的踩坑經歷和收穫,關注我,願我踩過的坑您都可以完美繞過!


譚叫獸的創業覆盤


從樓主的提問來看,你們公司共有4位股東,其中3名小股東共計持股60%,大股東持股40%。我理解你們的公司應該是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人合性,相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資合性來說,人合性的有限責任公司更注重股東之間的信任合作機制,如果股東之間出現了不可調和的矛盾,那麼“散夥”不失為一種很好的解決方式。

、三個小股東是否能夠“踢走”大股東?

其實“踢走”股東是不太可能的,別說是大股東,即使是小股東,只要他堅持不轉讓股權,那麼他永遠都是公司的股東,大股東是不可能單方面地“踢走”他的。

樓主說的“踢走”應該是指通過架空大股東的表決權等方式讓大股東自願轉讓股權走人。股東最重要的權利無非就是表決權和分紅權,如果這兩個權利得不到行使,那麼股東自然沒有留在公司的必要。

除公司法明確規定的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外,其他諸如分紅、選舉董事監事等事項均只要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

也就是説只要你們公司的章程沒有特殊規定,那麼關於選任公司董事監事、分紅、投資等事項只要持有51%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

一般來說有限責任公司的原始股東基於共同的理念創設公司,在公司經營發展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摩擦,如果實在出現了不可調和的矛盾,儘量還是以協商的方式化解僵局。


清豐何來


「法律知識局」律師為您解答!

看到這個問題,我一下腦補出公司四個股東,因為股權架構不合理,導致公司陷入治理僵局。

藉此題目,「法律知識局」律師將在文末,給出三種解決辦法。

這個問題有兩個答案

一、可以。

二、不可以。

答案一:可以踢走

因為題目不嚴謹:

如果大股東抽逃出資,其他股東可以將其除名。

如果股東協議設置了一些退出條款(刑事犯罪、違反公司制度、嚴重失職等),其他股東可以將其股權回購。

所以,三名小股東,有一定概率將大股東踢走。

答案二:不可以踢走

股東的股權(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是受法律保護的!

《公司法》沒有一條規定,在股東不犯錯的情況下,將股東強制踢走!

如果公司使用的是工商局範本章程,也沒有做股東協議等個性化設置,那麼大股東憑藉40%的股權,其他三名小股東難以撼動其地位。

這是因為,《公司法》設置了三條股權生命線:67%、51%、34%。

67%是絕對控制線。

比如公司增資、減資、合併、分立等重大事項,都需要表決權超過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才能通過。

51%是相對控制線。

比如選舉董事等一般事項,需要表決權超過二分之一的股東同意才能通過。

34%是被動控制線。

又叫一票否決權,對於重大事項,只要股東有34%股權,就可以否決增資、減資、合併、分立等重大事項,特別是否決增資議案,可以防止自己的股權被稀釋。

因此,題目中的大股東佔股40%,擁有一票否決權。

雖然他不能控制公司,但可以否決公司的重大議案,讓公司無法運營穩定。

如何解決公司治理僵局——股權調整

股東有矛盾可以理解,但不要一上來就把話說死,把公司逼入絕境。

試想一個公司價值數億,所有股東都不想讓自己的投入付之東流。

所以下面的這三種方法,實施概率還是比較大的,當然前提是股東能坐下來,心平氣和的談一談。

一、協商解決

坐下來協商,是解決公司治理僵局的最好辦法。比如當年的海底撈, 施永宏把18%的股權,以近乎於無償的價格轉讓給了張勇,完美解決了雙方平分的股權結構。

二、增資方式

剛才不是說大股東有40%股權,可以不同意增資嗎?這句話沒錯。

但我這裡的增資,是所有股東都同意的增資,目的是打破公司治理僵局,誰錢多,誰調整後的股權比例就大。

三、股權激勵

大部分的公司治理僵局,都是因為股東能力與利益分配不均造成的。

比如有人全職工作,有人兼職工作,他們拿一樣的分紅肯定不合適。

因此,讓所有股東同比例稀釋股權,用這部分股權做一份股權激勵方案,誰對公司貢獻多,誰以後就能掌握公司控制權。

總結

一、公司創立之初,一定要避免這種40%、60%(20%+20%+20%)的股權比例。這樣難免會讓公司陷入治理僵局,所以提前預防比事後亡羊補牢更重要!

二、在2-4位股東的情況下,無論股東出資多少,股權比例多少,建議大股東做同股不同權設置,把表決權比例,設置在67%以上,可保公司前期運營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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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局


你們想把大股東踢出去也就是讓大股東出局,明顯是股東之間不合拍了,在一塊相處不融洽了,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只有股權轉讓一種方式,如果要取得公司的控制權還有其他辦法。

一、如果大股東自願退出的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公司一旦設立,股東的出資已經屬於公司的資產,公司在運營中股東是不能退股撤回出資的,否則按抽逃出資論是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的,大股東的股份無論是你們內部購買還是其他人購買,你們或者其他人需要向大股東支付對價(一般等於或者高於原始股東出資額)。

二、增資擴股。

不過增資擴股需要持有超過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東通過後方能實施,佔有公司股份60%的大股東同樣擁有一票否決權。在這裡稍微展開一下:絕對控股權是指持有公司股份超過三分之二,可以擁有公司所有決策權,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相對控股權是指持有股份比例超過一半,股東會作出的普通決議,例如決定投資計劃、更換董事,需由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一票否決權指持有公司股份超過三分之一,這個股份比例可以在公司進行重大決策時一票否決。

這個問題中大股東佔有股份40%,意味著該股東在公司重大決策上擁有一票否決權,因此“踢走”是行不通的。

三、股權融資。

股權融資是指企業的股東願意讓出部分企業所有權,通過企業增資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的融資方式。股權融資所獲得的資金,企業無須還本付息,但新股東將與老股東同樣分享企業的贏利與增長,這種方式實施後,無形中老股東的股份就被稀釋。股權融資需要超過三分之二的股權才能決策,大股東同樣擁有一票否決權。

四、實施股權激勵方案,引進員工持股。

實施股權激勵方案後,企業員工可以獲得公司的一部分股權,員工能以股東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實施股權激勵方案需要超過三分之二的股權才能決策,大股東同樣擁有一票否決權。

如果以上方案均無法實施,那怎麼和大股東相處呢?

三個小股東持有的股份加起來超過60%,可以形成一致行動人,實現相對控制權,可以一票否決,這樣一來輕輕鬆鬆和大股東之間形成制衡。


王勝雷律師


估計是踢不走的。

這三個股東總共佔有股份60%,大股東佔40%,這三個股東要和大股東決裂。估計也是利益惹的禍,估計可能是在決策上面出現分歧了,大股東可能是想做一些投資,而另外幾個股東肯定是不同意的,可能是這樣就發生了分歧。當然了,可能也會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了。

如果是這樣的話,其他股東是否能夠剝奪大股東的決策權,這是要看公司章程否有否決大股東決策權,踢走大股東的相關規定了。如果公司對於大股東的決策權有保護性的規定的話,其他三個股東可能是不能剝奪大股東的決策權的,也不能踢走大股東的。即使是召開股東會,可能也不能超過三分之二的票數的,這就是為什麼大股東持股一般都會超過35%的原因了,更何況這位大股東是佔40%的股份。

一般情況下,大股東肯定是和公司利益是一致的,大股東在做一些決策的時候肯定是優先考慮公司利益的,一般是不會損害公司利益的,因為大股東畢竟是佔有40%的股權的,如果盈利,大股東也會分的多一點。當然了,如果公司虧損的話,大股東也承擔40%的虧損。因此,一般情況下,大股東肯定是不會拿公司利益開玩笑的。

其實如果真的是對於公司未來走向和項目投資發生了爭議,真的是可以好好商量的。幾個股東可以開一個股東會好好研究一下,真的沒必要採取這樣極端的措施的。如果實在是商量不通的話,真的分歧太大,真到了幾家小股東聯合起來準備把大股東踢走的境地了。這樣下去,可能公司真的會面臨著很多的不確定性了。

一家公司如果幾個股東鬧翻了,到了互相不相信,到了小股東聯合想把大股東踢走的地步了,這樣的公司可能很難經營的好了。股東們或多或少的都在公司安排的有人的,這樣如果下屬們也開始了各自站隊,那麼整個公司經營可能將陷入一定的困難,甚至會導致公司經營虧損的。如果公司真的虧損了,損失的肯定還是這幾個股東。因此,如果能好好商量,一定要好好商量,實在不行也可以和平退出就好了,真到了把公司搞垮的地步可能幾個股東損失就大了。

綜上所述,大股東既然是佔有40%的股份,而且公司章程估計也是大股東起草的,可能會對大股東的權利有保護性的規定,從常理上講,三個小股東佔60%的股份,是不能把佔40%股權的大股東踢走的。


睿思天下


股東的股份是屬於股東的合法財產,有權處置的是股權的所有人,你們三個股東合起來佔了60%,但是你們沒有權利處置大股東的40%股份,如果這個大股東堅持不轉讓自己的股份,你們都拿他沒轍。

公司章程一般會規定,在公司的重大事項決策上(比如增加、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合併、分立,購買、出售重大資產等等),在股東會上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使你們三人合力跟大股東對著幹,百分之六十表決權也達不到標準。因此你們三個想在經營決策上架空大股東也無法實現。

所以內鬥解決不了問題,也不利於公司發展。有什麼問題好好協商,實在協商不成,真正到水火不容無法共處,只能看誰先沉不住氣走人了,每個股東都可以轉讓自己的那部分股份,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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