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告官不見官”?這四種情況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到場

據2020年1月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在新聞發佈會上發佈的《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2018-2019年度行政審判白皮書》顯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為25.62%,與2017年度相比下降40.05個百分點。

最高法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江必新曾說,“很多行政機關因為法治意識不是很強,或者出於工作確實很忙、認為出庭當被告丟面子等原因,往往委託律師或一般的工作人員出庭,存在所謂的‘告官不見官’。”

在哪些情況下,行政訴訟的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史西寧律師就來為大家解答!


“告官不見官”?這四種情況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到場

負責人出庭應訴是一項法定製度

在實踐中,行政機關負責人怕當被告,出庭應訴者寥寥無幾,究其原因在於,一方面,官本位意識濃厚,怕當被告,怕丟臉面,怕敗訴出醜;另一方面,現行行政訴訟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並沒有強制性要求作為行政訴訟被告方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首長必須出庭,行政首長出庭與否沒有強制性約束機制。

這一現象在《行政訴訟法》修改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緩解,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成為了一項法定製度,在部分情況下,“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6〕54號)也明確要求,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積極出庭應訴。

“告官不見官”?這四種情況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到場

負責人出庭是法治政府的應有之義

在我國,具有管理土地職責的單位主要是自然資源部,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所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指的主要就是自然資源部門,比如,徵地拆遷批覆大多就是由各省自然資源部進行審批,拆遷案件一般都會涉及該單位的各級機構,史律師這裡以自然資源部門出庭應訴進行舉例。

《自然資源行政應訴規定》第二十二條從操作層面明確建立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旨在發揮行政訴訟制度在提升領導幹部法治思維與法治水平等方面的積極作用,讓原告更加直接地感受到行政機關接受監督的信心和誠意,有利於促進行政糾紛的實質化解,及時發現行政執法中的問題,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和法治意識。

“告官不見官”?這四種情況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到場

四種情形,必須出庭!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負責人出庭更有利於化解爭議的案件;

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議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要求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

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

其他對自然資源管理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

《規定》明確了應訴承辦機構負責人即司局長(處長或者科長)出庭應訴的制度。

2017年5月,原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率先出臺《行政應訴辦法》,要求一般行政應訴案件,由應訴承辦機構副處級以上人員出庭。2017年以來,自然資源部越來越多的司局長已開始出庭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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