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非婚同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倩林cql


论非婚同居中弱势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摘要]近年来,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随之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尤其是弱势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然而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中的弱势者并没有给予相应的规范性、制度性的保护,其后果就是纠纷双方用暴力方式私自解决问题的案件增多,由此引发的一部分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影响了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本文期望能够从法律的角度,论述如何在非婚同居所牵涉到的各种法律关系中保护弱势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非婚同居 弱势者 合法权益 保护      

一、非婚同居中弱势者合法权益含义和内容   

非婚同居中弱势者合法权益是指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弱势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弱势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非婚同居者的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扶养请求权,即在特定情况下,非婚同居一方得请求另一方对其进行扶养的权利。

(2)继承权,即在同居一方去世时,另一方得以继承去世一方的财产的权利。

(3)同居关系终止时的请求权,即在非婚同居关系终止时,弱势一方得以请求一定费用的权利。具体包括过错赔偿请求权、经济补偿请求权、扶养费请求权等。   

二、我国对非婚同居中弱势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立法规定及其缺陷   

1.对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及其缺陷。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中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时,除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种婚姻法明确禁止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法院只受理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类纠纷,不受理解除其他同居纠纷,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同居在逻辑上是种属关系,和双方无配偶的同居是并列关系,既然受理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类纠纷,也就应受理解除双方无配偶的同居纠纷。   

2.对案件类型的规定及其缺陷。《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立法理由是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而由此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才是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人民法院仅受理有关非婚同居的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问题。   

法律不能仅仅在当事人发生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时候法律才发生作用,否则难以很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而且法律仅作了大纲性的规定,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如何审理非婚同居者间的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的问题,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三、对非婚同居中弱势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立法建议   

1.设立扶养请求权。一般说来,非婚同居者追求同居关系的自由性和无负担性,因而原则上非婚同居伴侣间没有类似于婚姻配偶的扶养义务。但如果对于那些事实上己经达到了互相扶持程度的同居关系,剥夺伴侣一方的扶养请求权,则有失公正,并可能纵容经济强势方随意的抛弃和遗弃行为,破坏社会稳定。   

设立非婚同居关系中扶养请求权的目的在于为形成依赖关系的同居伴侣一方提供最低限度的经济保障,解决其实际的生活困难。笔者认为法律应规定在同居期间一方患重病或其他危险,有经济能力的他方要给予物质帮助。具体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调解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   

2.扩大继承权的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权的取得以一定的合法身份为前提,而非婚同居双方无法定身份。虽然非婚同居一方可以依遗赠等方式取得他方遗产,但是毕竟不能使其得到周全的保护。不承认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遗产继承权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我国应当有条件地设立同居双方的继承权。可做如下规定:同居双方并不当然取得继承权,亦即同居双方不是当然的法定的继承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可取得继承权:(1)根据死亡一方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继承权;(2)没有其他遗产继承人的同居一方死亡,又无遗嘱的,另一方取得继承权;(3)有共同子女的非婚同居达一定年限比如5年以上,没有共同子女的非婚同居达8年以上的,相互取得遗产继承权。   

3.明确非婚同居关系终止时弱势者的权利。根据当事人选择同居而非婚姻方式的意愿,一般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随时终止同居关系;同居者双方结婚或一方与其他人结婚以及同居者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情形属于当然的同居关系终止。在结束关系时非婚同者也没有要求对方提供任何经济扶养的权利。但是这一原则会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平,甚至会导致极端事件的发生。   

(1)设立过错赔偿请求权。法院应该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并参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分割。

(2)设立经济补偿请求权。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在非婚同居持续期间,同居者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全部或较多劳动,终止同居关系时应该得到经济补偿。

(3)设立扶养费请求权。如当事人一方解除非婚同居关系会使另一方陷入严重生活困难,该方仍然不负任何扶养义务也是违背社会道义和法律公平原则的,故立法应当考虑照顾解除关系时弱势者一方的利益,给予其适当的扶养费。   

四、结语   

非婚同居是现代人生活方式多元化选择的体现,然而非婚同居关系作为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在我国找不到更多的法律依据。法律上承认与保护该种关系,强制履行非婚同居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反映了禁止滥用权利和保护弱者利益的现代民法原则,其作用是具有建设性意义的,也是立法与司法实践与时俱进的体现。      

参考文献:   

[1]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张民安.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之间的法律效力[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   

[3]夏吟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张民安.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之间的法律效力[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   

[5]王洪.婚姻家庭热点问题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2000.52.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http://www.xzbu.com/2/view-462966.htm


法妞问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1994年 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你们同居10年,那肯定是1994年之后,不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是什么关系呢?一言以蔽之:没有关系。

之前有一对男同恋人,同居多年,相亲相爱,后来有一人不幸去世,另一方非常悲伤,为他安葬之后,准备继承他的遗产,这个时候死者的家属跳出来了:“谢谢你对我儿子这么多年的照顾,但是对不起你们没有结婚,他的财产我要了。”

于是这位男爱人就很生气,我跟他同居这么多年,生活上互相照顾,心理上互相抚慰,你们凭什么说我们俩没有结婚,就不能继承财产?我不服,我要起诉!

然后就败诉了。

法院认定,双方没有夫妻关系,不能发生继承,双方共同生活,创造了共同财产,只能对财产进行分割,由其分割一半,剩余的一半由家属继承。

经过一番考虑,这位男同志睹物思人,给了家属50万,把整套房子的所有权都买了留下来。

你们双方的关系也是如此,如果能够分清楚财产是谁的,则举证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可以考虑主张为共同财产。以这套房子为例,应当考虑一下,房款是谁支付的?合同是谁签的?房产证是谁的名字?这些问题搞清楚了,你的问题就差不多了。具体可以私信我咨询。我估计不可能什么都拿不到,多多稍稍双方都会有一些分割吧。


逻格斯


1994年以后,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非婚同居适用民法总则的一般原则,不受婚姻法的调整。你目前的房子均处于女方名下,属于你的赠予,产权自然与你无关。小孩由你抚养,可以让女方出抚育费。但是,如何能证明房子由你购买,可以主张同居的混同财产,但需经诉讼解决。


童律师会客室


非婚同居所享有的法律保障肯定不如登记结婚。

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1994年 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有以下几个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无配偶,有配偶则为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所以,如果你们的婚姻符合以上要点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到人民法院诉讼。

从问题的描述情况看你需要维护的权利有两项:

一是所购房屋的所有权问题;二是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房屋产权问题。

同居期间的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如果你说的两套房均为你购买,你可以收集你的付款记录,如支付凭证、转账记录等……这些都可以作为你争取权益的工具。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