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非婚同居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陳倩林cql


論非婚同居中弱勢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摘要]近年來,非婚同居現象在我國逐漸增多。隨之在實踐中也出現了很多的問題,尤其是弱勢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問題。然而我國法律對非婚同居中的弱勢者並沒有給予相應的規範性、制度性的保護,其後果就是糾紛雙方用暴力方式私自解決問題的案件增多,由此引發的一部分社會弱勢群體的權益保障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社會的不安定因素,影響了社會穩定與和諧發展。本文期望能夠從法律的角度,論述如何在非婚同居所牽涉到的各種法律關係中保護弱勢者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非婚同居 弱勢者 合法權益 保護      

一、非婚同居中弱勢者合法權益含義和內容   

非婚同居中弱勢者合法權益是指在非婚同居關係中,弱勢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而給弱勢者帶來的應得的利益。非婚同居者的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具體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扶養請求權,即在特定情況下,非婚同居一方得請求另一方對其進行扶養的權利。

(2)繼承權,即在同居一方去世時,另一方得以繼承去世一方的財產的權利。

(3)同居關係終止時的請求權,即在非婚同居關係終止時,弱勢一方得以請求一定費用的權利。具體包括過錯賠償請求權、經濟補償請求權、扶養費請求權等。   

二、我國對非婚同居中弱勢者合法權益保護的立法規定及其缺陷   

1.對案件受理範圍的規定及其缺陷。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中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係的案件時,除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一種婚姻法明確禁止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法院只受理解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類糾紛,不受理解除其他同居糾紛,這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同居在邏輯上是種屬關係,和雙方無配偶的同居是並列關係,既然受理解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類糾紛,也就應受理解除雙方無配偶的同居糾紛。   

2.對案件類型的規定及其缺陷。《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一立法理由是男女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係不是法律調整和保護的社會關係,而由此涉及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才是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人民法院僅受理有關非婚同居的財產分配和子女撫養問題。   

法律不能僅僅在當事人發生財產分配和子女撫養的糾紛起訴到法院的時候法律才發生作用,否則難以很好地發揮法律的作用。而且法律僅作了大綱性的規定,對當事人起訴到法院後法院如何審理非婚同居者間的財產分配和子女撫養的問題,沒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三、對非婚同居中弱勢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立法建議   

1.設立扶養請求權。一般說來,非婚同居者追求同居關係的自由性和無負擔性,因而原則上非婚同居伴侶間沒有類似於婚姻配偶的扶養義務。但如果對於那些事實上己經達到了互相扶持程度的同居關係,剝奪伴侶一方的扶養請求權,則有失公正,並可能縱容經濟強勢方隨意的拋棄和遺棄行為,破壞社會穩定。   

設立非婚同居關係中扶養請求權的目的在於為形成依賴關係的同居伴侶一方提供最低限度的經濟保障,解決其實際的生活困難。筆者認為法律應規定在同居期間一方患重病或其他危險,有經濟能力的他方要給予物質幫助。具體的數額可以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調解機構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量。   

2.擴大繼承權的範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承權的取得以一定的合法身份為前提,而非婚同居雙方無法定身份。雖然非婚同居一方可以依遺贈等方式取得他方遺產,但是畢竟不能使其得到周全的保護。不承認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的遺產繼承權不利於社會的穩定,也不利於當事人利益的保護。我國應當有條件地設立同居雙方的繼承權。可做如下規定:同居雙方並不當然取得繼承權,亦即同居雙方不是當然的法定的繼承人,但在下列情況下可取得繼承權:(1)根據死亡一方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繼承權;(2)沒有其他遺產繼承人的同居一方死亡,又無遺囑的,另一方取得繼承權;(3)有共同子女的非婚同居達一定年限比如5年以上,沒有共同子女的非婚同居達8年以上的,相互取得遺產繼承權。   

3.明確非婚同居關係終止時弱勢者的權利。根據當事人選擇同居而非婚姻方式的意願,一般情況下,應當允許當事人隨時終止同居關係;同居者雙方結婚或一方與其他人結婚以及同居者一方或雙方死亡的情形屬於當然的同居關係終止。在結束關係時非婚同者也沒有要求對方提供任何經濟扶養的權利。但是這一原則會帶來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平,甚至會導致極端事件的發生。   

(1)設立過錯賠償請求權。法院應該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並參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妥善分割。

(2)設立經濟補償請求權。參照《婚姻法》的規定,在非婚同居持續期間,同居者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全部或較多勞動,終止同居關係時應該得到經濟補償。

(3)設立扶養費請求權。如當事人一方解除非婚同居關係會使另一方陷入嚴重生活困難,該方仍然不負任何扶養義務也是違背社會道義和法律公平原則的,故立法應當考慮照顧解除關係時弱勢者一方的利益,給予其適當的扶養費。   

四、結語   

非婚同居是現代人生活方式多元化選擇的體現,然而非婚同居關係作為各國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在我國找不到更多的法律依據。法律上承認與保護該種關係,強制履行非婚同居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反映了禁止濫用權利和保護弱者利益的現代民法原則,其作用是具有建設性意義的,也是立法與司法實踐與時俱進的體現。      

參考文獻:   

[1]夏吟蘭.美國現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2]張民安.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之間的法律效力[J].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9.   

[3]夏吟蘭.婚姻家庭與繼承法原理[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4]張民安.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之間的法律效力[J].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9.   

[5]王洪.婚姻家庭熱點問題研究.重慶大學出版社,2000.52.

轉載請註明來源。原文地址:http://www.xzbu.com/2/view-462966.htm


法妞問答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1994年 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你們同居10年,那肯定是1994年之後,不可以按照事實婚姻處理,只能按照同居關係處理。同居關係是什麼關係呢?一言以蔽之:沒有關係。

之前有一對男同戀人,同居多年,相親相愛,後來有一人不幸去世,另一方非常悲傷,為他安葬之後,準備繼承他的遺產,這個時候死者的家屬跳出來了:“謝謝你對我兒子這麼多年的照顧,但是對不起你們沒有結婚,他的財產我要了。”

於是這位男愛人就很生氣,我跟他同居這麼多年,生活上互相照顧,心理上互相撫慰,你們憑什麼說我們倆沒有結婚,就不能繼承財產?我不服,我要起訴!

然後就敗訴了。

法院認定,雙方沒有夫妻關係,不能發生繼承,雙方共同生活,創造了共同財產,只能對財產進行分割,由其分割一半,剩餘的一半由家屬繼承。

經過一番考慮,這位男同志睹物思人,給了家屬50萬,把整套房子的所有權都買了留下來。

你們雙方的關係也是如此,如果能夠分清楚財產是誰的,則舉證證明,如果不能證明,可以考慮主張為共同財產。以這套房子為例,應當考慮一下,房款是誰支付的?合同是誰籤的?房產證是誰的名字?這些問題搞清楚了,你的問題就差不多了。具體可以私信我諮詢。我估計不可能什麼都拿不到,多多稍稍雙方都會有一些分割吧。


邏格斯


1994年以後,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非婚同居適用民法總則的一般原則,不受婚姻法的調整。你目前的房子均處於女方名下,屬於你的贈予,產權自然與你無關。小孩由你撫養,可以讓女方出撫育費。但是,如何能證明房子由你購買,可以主張同居的混同財產,但需經訴訟解決。


童律師會客室


非婚同居所享有的法律保障肯定不如登記結婚。

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1994年 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事實婚姻有以下幾個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應無配偶,有配偶則為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所以,如果你們的婚姻符合以上要點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標準,但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即到人民法院訴訟。

從問題的描述情況看你需要維護的權利有兩項:

一是所購房屋的所有權問題;二是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

房屋產權問題。

同居期間的財產均為共同財產。如果你說的兩套房均為你購買,你可以收集你的付款記錄,如支付憑證、轉賬記錄等……這些都可以作為你爭取權益的工具。

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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