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2 臨沭縣公安局關於依法嚴厲懲處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堅決遏制疫情擴散蔓延,全力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和社會治安秩序,保障我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順利進行,切實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現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份以來,經湖北來我縣所有人員(包括從湖北或經停湖北來我縣人員和我縣往返湖北人員)尚未登記備案的,本人或密切關係人必須立即向所在的社區(村居)、居(村)委會登記備案或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告,以便接受相關服務。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社區村(居)、用工單位、房屋出租人、旅館經營者要積極排查,對發現的上述人員必須及時向各自主管部門報告。故意隱瞞事實或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近期經停湖北來我縣人員自覺居家隔離、留觀,未按規定隔離,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醫學留觀、居家隔離期間,私自外出不聽勸阻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要堅決服從我縣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的決定命令,違反決定命令的,依法嚴肅處理。

四、對下列行為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予以嚴厲打擊。

(一)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疑似症狀的人員,本人和密切關係人不按規定主動報告,故意隱瞞病情,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以及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等措施,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的,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二)謾罵、侮辱、傷害醫務人員,打砸、毀壞醫療設施,或者在醫療機構起鬨鬧事、掛橫幅、堵塞大門及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強行衝闖防疫檢查站點、隔離區、警戒區,阻礙執行任務的救護車、警車、疫情防治物資運輸車輛通行,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者非法生產、銷售假藥、劣藥、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偽劣口罩等防治、防護產品,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口罩、隔離衣、防護服等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借疫情防控之機,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編造虛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虛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引起社會恐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請廣大市民積極舉報涉疫情違法犯罪線索,舉報電話:110

特此通告。

臨沭縣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

臨沭縣公安局關於依法嚴厲懲處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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