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2 临沭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惩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全力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顺利进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份以来,经湖北来我县所有人员(包括从湖北或经停湖北来我县人员和我县往返湖北人员)尚未登记备案的,本人或密切关系人必须立即向所在的社区(村居)、居(村)委会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服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用工单位、房屋出租人、旅馆经营者要积极排查,对发现的上述人员必须及时向各自主管部门报告。故意隐瞒事实或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近期经停湖北来我县人员自觉居家隔离、留观,未按规定隔离,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医学留观、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不听劝阻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坚决服从我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违反决定命令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对下列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

(一)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的人员,本人和密切关系人不按规定主动报告,故意隐瞒病情,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以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等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谩骂、侮辱、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挂横幅、堵塞大门及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口罩、隔离衣、防护服等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借疫情防控之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临沭县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

临沭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惩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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