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潞安五阳煤矿,凌志达煤矿,大平煤矿,上庄煤矿... 被重罚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长治监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息公开表

1.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0 年2 月 10日

2.执法主体:山 西 煤 矿 安全 监 察 局 长治监察分局

3.执法对象:山 西 长 治 县雄 山 辛 呈 煤业有限公司、段某某

4.违法事实:井下开拓大巷布置方式发生变化,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批,2019 年 9月 6 日复工建设后,轨道大巷掘进 300 米,运输大巷掘进 100 米。

5.执法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五条第(一)项

6.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15 日,处罚款人民 币 伍 拾 伍 万 元 整(¥550,000.00);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潞安五阳煤矿,凌志达煤矿,大平煤矿,上庄煤矿... 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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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2月18 日

2.执法主体: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长治监察分局

3.执法对象:山西襄矿西故县煤业有限公司

4.违法事实:

1.矿井在 3-30113 运输顺槽延伸段区域 3#巷采面出现透水征兆后,2019 年 10 月 25 日四点班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2.矿井图纸作假、隐瞒 3-30113 运输顺槽延伸段区域 1#、2#、3#巷采面,在事故抢险救援期间仍未如实提供真实情况,延误抢险救援。

3.矿井于 2019年9月份将井下3#煤巷道维修作业劳务承包给浙江华越矿山有限公司。

4.矿井于 2019 年 10 月份在 3-30113 运输顺槽延伸段区域使用巷道式采煤工艺、在煤尘具有爆炸性的情况下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组织生产。

5.2019 年 10 月 25 日四点班井下作业人员中有 11 人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执法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6.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佰万元 整(¥2,000,000.00)

罚款人民币贰佰万元 整(¥2,000,000.00)

罚款人民币玖拾伍万 元 整(¥950,000.00)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1.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0 年2 月 14日

2.执法主体:山 西 煤 矿 安全 监 察 局 长治监察分局

3.执法对象:山 西 襄 矿 西故 县 煤 业 有限公司、马某某

4.违法事实:2019 年 10 月 25 日 22 时 45 分左右,3-3011采区 3#巷采面发生一起较大水害事故,造成 4人死亡。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谎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

5.执法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6.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矿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款人 民 币 壹 佰 万 元 整(¥1,000,000.00),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计人民币叁拾万壹 仟 柒 佰 贰 拾 捌 元 整(¥301,728.00)


1.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0 年1 月 23日

2.执法主体: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长治监察分局

3.执法对象:山西襄矿上良煤业有限公司

4.违法事实:

1.矿井自 2019 年 4 月复工以来,33205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32206 回风顺槽区域措施预抽巷掘进工作面、32206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均有掘进作业,但上述作业地点均未进行区域预测,也没有采用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防突效果检验;

2.322 采区布置有 33205、32206 措施巷、33206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但 322 采区回风巷中安设有皮带、轨道;

3.井下三采区布置有 32301、33301 综采工作面,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未绘制

5.执法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6.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该矿停产整顿 7 日,处罚款人民币伍拾玖万元整(¥590,000.00)、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1.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0 年2 月 28日

2.执法主体:山 西 煤 矿 安全 监 察 局 长治监察分局

3.执法对象:山 西 通 洲 集团 留 神 峪 煤业 有 限 公 司及 其 主 要 负责人孙某某

4.违法事实:矿井在兼并重组建设期间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的行为

5.执法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6.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 7 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 币 壹 佰 壹 拾 万 元 整(¥1,100,000.00);对企业负责人孙某某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1.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0 年2 月 18日

2.执法主体:山 西 煤 矿 安全 监 察 局 长治监察分局

3.执法对象:山 西 通 洲 集 团 安 达 煤 业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主 要 负 责 人张某

4.违法事实:矿井后期回风井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 煤监机构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

5.执法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 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 定》第十条第一款、第 十一条第一款

6.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7 日,暂扣安全 生产许可证,罚款人民币 陆拾万元整(¥600,000.00); 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张某罚款人 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1.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1月21日

2.执法主体: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长治监察分局

3.执法对象: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古韩荆宝煤业有限公司

4.违法事实:

1.瓦斯日报表中未记录地面储装运系统的瓦斯检查数据;

2.30207回风顺槽Ⅱ掘进工作面距离迎头5米处巷帮2根锚杆失效;30207回风顺槽Ⅱ掘进工作面锚杆锚固力检测抽样率未按照300根一组进行抽检,抽检率为2.75%,不足3%;

3.30207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14#顶板离层仪浅部测点进入黄区,未采取补强支护措施;30207综采工作面82 —95#液压支架与4—81#液压支架型号不统一;30207综采工作面34#、44#、77#液压支架初撑力不足24Mpa;30207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未明确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时的放顶方法及安全措施。

5.执法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6.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1.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1月23日

2.执法主体: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长治监察分局

3.执法对象:山西潞安环能上庄煤业有限公司

4.违法事实:

1.主斜井延伸工程已施工160米、西翼采区回风巷已施工238米,均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范围。

2.西翼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探放水设计中未设计巷道左侧老空区探放水钻孔。

3.中央变电所及门口照明白炽灯为淘汰设备;一采区辅运巷刮板输送机启动器开关JDB电动机综合保护器为淘汰设备。

5.执法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

6.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停产整顿30日,处罚款柒拾肆万元整(¥740,000.00),对负责人处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

责令停产整顿30日,处罚款柒拾伍万元整(¥750,000.00),对负责人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

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1.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0 年1 月 9 日

2.执法主体: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长治监察分局

3.执法对象: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五阳煤矿

4.违法事实:矿井南岭风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

5.执法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6.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 7 日,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款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850,000.00);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1.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0 年1 月 14日

2.执法主体: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长治监察分局

3.执法对象: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

4.违法事实:

1.15210 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 8 点班瓦检员携带的便携式光学瓦斯检测仪跑负,15208 回采工作面 8 点班瓦检员携带的便携式光学瓦斯检测仪气路不通畅、且漏气;

2.15210 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损坏。

5.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6.行政处罚决定:针对第一项违法违规行为罚款人 民 币 伍 万 元 整(¥50,000.00)、针对第二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合并处罚款 人 民 币 柒 万 元 整(¥70,000.00) 。


1.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0 年1 月 22日

2.执法主体: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长治监察分局

3.执法对象:山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

4.违法事实:

1.魏东、王甲、王玮三人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于2019 年 10 月至 12 月入井进行电气作业;

2.瓦斯检查日报表未记录瓦斯抽采泵站、地面封闭带式输送机走廊内等地点瓦斯检查数据。

5.执法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6.行政处罚决定:

罚 款 人 民 币 肆 万 元 整(¥40,000.00)

罚 款 人 民 币 贰 万 元 整(¥20,000.00)


1.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0 年2 月 3 日

2.执法主体:山 西 煤 矿 安全 监 察 局 长治监察分局

3.执法对象:山 西 襄 矿 石板 沟 煤 业 有限公司

4.违法事实:矿方提供的 2019 年 12 月 14 日 0 点班 15010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探放水原始记录为虚假资料。

5.执法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

6.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潞安五阳煤矿,凌志达煤矿,大平煤矿,上庄煤矿... 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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