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8 面對“行政拘留”不服怎麼辦,我來告訴你


面對“行政拘留”不服怎麼辦,我來告訴你

我們都知道,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也就是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併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天。

關於行政拘留的原因,可以說五花八門。一般主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做出的行政決定,同時由於行政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措施,那麼只有公安機關才有權做出這種決定。

也就是說,做出行政拘留的決定是行政機關的權利,但是當事人(被處罰人)也有不服的權利。如果對行政機關做出的拘留決定不服,應該怎麼應對呢?

首先,我們不能抗拒執行,因為公安機關有強制約束權。法律規定,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其次,我們也並不能躲避。因為公安機關具有依法強制傳喚的權利。如果逃避,很有可能被協查,或者通緝,搞不好就上升到刑事犯罪了。

當事人(被處罰人)表達不服的唯一方式就是,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同時提出暫緩執行拘留的申請。法律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予以記錄,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被處罰人在行政拘留執行期間,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將申請轉交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

另外,讀者必須知道一點,即使提出暫緩執行申請,人家公安機關是否同意還是個未知數喲。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且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的,應當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對同一被處罰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被處罰人已送達拘留所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將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送達拘留所,拘留所應當立即釋放被處罰人。

同時,凡是具有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肯定不會同意暫緩執行,也就是說當事人的情形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你就別提出暫緩執行申請了,提出也是白提。法律規定,被處罰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

(一)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後可能逃跑的;

(二)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調查或者偵查的;

(三)不宜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最後,有些讀者可能會問,拘留措施執行結束,還是不服怎麼辦?答案非常簡單,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勝訴申請國家賠償即可,當然在申請國家賠償的同時還可以要求對責任人做出處罰。如果不能勝訴,還要依法進行上訴,申訴。等結果出來後,在做出合理的判斷吧。

編後語:文末我要多囉嗦幾句,大家縱容有很多不服,也有自己的道理。但是,行政機關做出行政決定的時候也不會那麼草率,畢竟現在責任是終身制的。也就是說,縱然你有不服,還是要對照法律,看看自己的不服是不是有道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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