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8 面对“行政拘留”不服怎么办,我来告诉你


面对“行政拘留”不服怎么办,我来告诉你

我们都知道,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也就是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天。

关于行政拘留的原因,可以说五花八门。一般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做出的行政决定,同时由于行政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那么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做出这种决定。

也就是说,做出行政拘留的决定是行政机关的权利,但是当事人(被处罚人)也有不服的权利。如果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拘留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应对呢?

首先,我们不能抗拒执行,因为公安机关有强制约束权。法律规定,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其次,我们也并不能躲避。因为公安机关具有依法强制传唤的权利。如果逃避,很有可能被协查,或者通缉,搞不好就上升到刑事犯罪了。

当事人(被处罚人)表达不服的唯一方式就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暂缓执行拘留的申请。法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

另外,读者必须知道一点,即使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人家公安机关是否同意还是个未知数哟。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送达拘留所,拘留所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同时,凡是具有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肯定不会同意暂缓执行,也就是说当事人的情形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你就别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了,提出也是白提。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

(二)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

(三)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最后,有些读者可能会问,拘留措施执行结束,还是不服怎么办?答案非常简单,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胜诉申请国家赔偿即可,当然在申请国家赔偿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对责任人做出处罚。如果不能胜诉,还要依法进行上诉,申诉。等结果出来后,在做出合理的判断吧。

编后语:文末我要多啰嗦几句,大家纵容有很多不服,也有自己的道理。但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时候也不会那么草率,毕竟现在责任是终身制的。也就是说,纵然你有不服,还是要对照法律,看看自己的不服是不是有道理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