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7 没有房产证的回迁房卖出后房价上涨,原房主以各种借口不卖了

案例一:

原告唐某诉称:三被告甲乙丙系父子关系,乙与丙系甲之子,被告甲之妻姜某生前承租的公房二间,后拆迁,姜某、甲、乙、丙作为被安置人口,拆迁公司就地安置姜某叁居室壹套。后姜某、被告甲与我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将该三居室回迁房一套,出让给我,转让价格为48万余元。该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合同签订当日,我向姜某、甲交纳了买房款,并以姜某名义支付了危改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不久姜某死亡,后回迁房屋落成,原告入住该房至今。

现因该处住宅的房产证已下发,登记在姜某名下。进行房产过户的过程中需要对上述房屋转让合同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确认,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另,原告向法院提交三份公证书,内容概括如下:

1、被告甲在公证处办理公证,声明回迁房的产权证虽未下发,但该房所有权益均应属原告所有并且无论何时都会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2、被告丙在公证处办理公证,声明放弃继承姜某所有的遗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

3、在公证处,就售房一事,公证处对被告甲的陈述进行了证据保全。在该次谈话中,被告甲陈述了拆迁与售房过程,认可收到了原告的购房款,并确认以姜某名义向拆迁公司支付的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实为原告付款。

被告乙、丙辩称,二人系被告甲与姜某之子,均在此居住,户籍亦在该址,与姜某形成共居关系。拆迁时,姜某与甲未征得二人同意,擅自将回迁房屋出售,导致我二人无处居住。现认为拆迁房屋是公房,我有居住权,姜某和甲无权买卖,该房屋转让合同应属无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丙还辩称,签字声明放弃我母亲遗产的继承权,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受甲威胁所为,要求收回,并且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姜某承租房屋拆迁后回迁房,在回迁房屋未落成之前,其与甲自愿将回迁安置的权利转让给原告,该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应认定有效。姜某作为被拆迁人,取得了拆迁权益后,按照拆迁的相关政策精神,应自行对共居人进行安置。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入住,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姜某的去世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该规定属于管理性禁止规范,旨在规范房屋交易的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并不因此影响合同的效力。且回迁房屋的产权后亦实际登记在姜某名下。现原告要求确认其与姜某与被告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乙、丙主张该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乙、丙认为姜某、甲处分回迁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其拆迁安置的权益,应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姜某、被告甲与原告唐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

随着楼市房价居高不下,商品房的价格让人望而却步,在这种环境下,很多人把目光投向了回迁房。因为回迁房作为开发商赔偿给回迁户的新房,通常价格比商品房便宜很多,但是,律师团队提醒大家,购买回迁房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没有房产证的回迁房卖出后房价上涨,原房主以各种借口不卖了

一、确认回迁房的过户情况,一般回迁房会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业主已经持有房产证:这些回迁房是可以进行二手买卖或租赁交易,因为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房产证》是房管局认可,可以正常在交易所过户转名。

另一种是业主只持有回迁协议:这些房子的业主手中只有开发商的回迁协议,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不能在房地产交易所做公证过户和改名。这份回迁协议只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私人商业协议,并没有得到房管局认可。

二、注意防止“一房多卖”

回迁房的买卖很多情况无法办理预告登记,出卖人很有可能“一房多卖”。一旦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出卖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若这种情况发生,购房者只能寻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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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业主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的时间

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如果卖方并没有取得房产证,就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律师建议,一定要与卖方约定房产过户时间,在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还要确定具体的交房时间。

虽然实际操作中,并不能保证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但是还要写明自取得房产证多少之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是现房,就可以约定缴纳首付之日即为交房时间。

四、买方一定要留尾款

因为买卖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存在诸多风险,所以违约责任的规定显得十分重要。律师建议,买房最好留有尾款,将来交易过程中卖方认为违约所得小于尾款时,买方的违约机会就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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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求卖方的配偶签名

现实中回迁房一般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想要保障交易过程不出问题,最好要求卖方配偶也签名同意,防止对方单方面发生变故。

六、尽量要求卖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签字

回迁房房产证没有明确的取得时间,有可能出现在取得房产证之前,卖方发生不测,该回迁房有可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分割。因此,在回迁房买卖协议中,尽量让卖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签字,以表明对卖方出卖行为的认可和对继承权利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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