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8 買七瓶過期飲料要求賠償七千元!店家不服律師卻說“該賠”

去超市買東西是人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事情,但是如果我們在超市買到過期的商品本來就是一件很窩火的事情,但是如果因為過期,找超市理論反而被打這更是讓人忍無可忍。

买七瓶过期饮料要求赔偿七千元!店家不服律师却说“该赔”

楊師傅這天去超市買了七瓶飲料,其中只有兩瓶沒有過期,其他五瓶全是過期的,當時就找服務檯給他做個解釋,但是沒想到對方卻把他打了。楊師傅的臉是腫的,手臂也被抓傷,楊師傅說自己還沒有跟對方談任何具體的賠償要求,對方就動手了,事情真實情況真的是這樣嗎?

楊師傅受傷之後就通知了自己七八個朋友過來堵在超市門口,當時楊師傅的朋友就在超市附近很快就趕過來了,他們確實是堵門了,但是是發生在楊師傅受傷之後,現在雙方進入該地派出所做筆錄解決此次糾紛。矛盾點就出現在這,楊師傅的朋友認為超市方面遲遲不派人出來處理商品過期的事情,超市方面又覺得楊師傅態度不行,居然喊人來堵他們的門。

對於打人這方面的情況超市給出解釋,他們查了監控,發現楊師傅他們是三個人分開來買的。但是結賬後並沒有走,而是直接去服務檯索要賠償,事情並不是楊師傅之前給記者說的那樣什麼賠償要求也沒談,而是要求超市方面給他們總共七千的賠償費。

买七瓶过期饮料要求赔偿七千元!店家不服律师却说“该赔”

原來是楊師傅故意去超市買過期產品,然後索要高額賠償費。

超市的門店教練馮先生說:超市每個固定的區域都有對應的產品安全管理員,每一週都會固定的對商品進行檢查,然後監督、下架、報損、最後銷燬,超市是有這樣一個嚴格的商品質量管理流程的。

但是由於當時出現商品過期這些情況,超市有明確規定如果對應的工作人員負責的片區出現商品質量問題,如果顧客反映屬實是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當天因為出現產品過期的情況,而且顧客索要賠償金額過高。工作人員情緒上有些激動,於是就把楊師傅打了。

馮先生說超市裡快要過期的產品,超市的工作人員每週都會定期排查,都會記錄在一本臺賬上。如果沒有記錄說明貨架上的商品離過期時間還有很遠,但是楊師傅當天買的幾瓶水在臺賬上都沒有記錄,這說明確實存在超市工作方面的失誤。

买七瓶过期饮料要求赔偿七千元!店家不服律师却说“该赔”

就這件事來說,楊師傅初心確實不對,但是超市售賣過期食品須賠償消費者也是應該的,重點就在金額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

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

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

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

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

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所以楊師傅要求賠償是沒有錯的,大家不滿意處理結果消費者可以撥打消費者熱線12315,切忌使用違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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