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 行政诉讼之案由分析:土地确权中把握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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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案情

村民蒋某上诉称,2002年同村村民卢某将本属于自已自留山上的杉树砍伐,方才知道,1985年已确认为自已承包的约十余亩自留山,在1996年被重新确权给卢某,所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乡政府行为违法,并要求乡政府依据法定职责,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 一审判决

一审以蒋某诉求表达不清楚,且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无事实依据为由,驳回蒋某的起诉。

行政诉讼之案由分析:土地确权中把握诉什么
  • 二审查明情况

上诉人与乡政府,自2002年后进行过多次沟通与调解,但乡政府未给予任何答复。

上诉人蒋某,不能提供1996年重新确权的相关材料,称自已没有。只提供了1985年自留山分山凭证,未提供权属范围图、四至标线等。

乡政府答辩称,因存在权属争议,2002年未进行确权,标明为空地,无任何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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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分析

虽然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诉讼请求模糊,不明确,但一审法院可以通过释明,固定诉讼请求,不能简单以诉讼请求不明确、无证据支持为由驳回起诉。

  • 解决办法

一重新确权。目前争议地无任何权属归属,上诉人蒋某可以依据1985年的林权证,要求政府重新确权。

二起诉不作为。经申请确权,如果政府迟迟不作出行政行为,可以起诉政府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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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意事项

一注意时效。如果请求撤销1996年的林权证,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会因为超过20年的起诉期限而败诉。

二举证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是主张事实存在一方的义务,空口无凭,更不能发牢骚。到法院要讲证据,事实无法查清时,一纸驳回也是毫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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