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樟树市法院公开宣判张某某等9人涉恶案件 首犯获刑十三年六个月

10月18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首要分子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和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彭某等8人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3000元不等刑罚;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非法所得388176.24元,上缴国库。

樟树市法院公开宣判张某某等9人涉恶案件 首犯获刑十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自2016年10月刑满释放以来,纠集之前在服刑期间结识的牢友等社会人员,长期横行乡里,为非作恶,欺压村民,称霸一方。为树立强势地位,制造和巩固其社会影响力,共同获取非法利益,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该市鹿江街道西堡村及周边地区先后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形成以被告人张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彭某、杨某、张某、熊某、陈某、赵某某、胡某某等人为其他成员,成员较为固定,具有一定组织性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樟树市法院公开宣判张某某等9人涉恶案件 首犯获刑十三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自刑满释放后,不知悔改,先后吸收被告人彭某、杨某为骨干、被告人张某、胡某某、赵某某、熊某、陈某、宋某某为一般成员,经常纠结在一起,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纠集、指使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通过聚众造势、设置障碍等“软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迫使他人退出投标;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非法采矿的价值达73188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