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家长微信群内骂老师,孩子被劝转学。校领导和当事教师被约谈向家长道歉,你怎么看?

化学老师


家长微信群内骂老师,孩子被劝转学。校领导和当事教师被约谈向家长道歉,你怎么看?

第一步,看事情的来龙去脉

2018年12月底,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博雅学校学生家长何某,在6年级微信群“奔跑吧”质疑语文老师要求监督孩子完成元旦作业,因语文老师“监督何意?我断定你不能理解”的表述,何某觉得受到嘲讽,在群里用不文明的话谩骂起了语文老师,被群主该班班主任踢出微信群。另一名家长在群里支持何某,也被踢出群。



之后,何某被告知:“因你无理谩骂语文老师,语言下流,在你真诚在群里道歉前,决定拒收孩子到博雅学习……收假之日,暂不到学校上课。”另一名家长则被告知,站在了错误的一边,下学期学校将不收他的孩子,退还下期的预交学费。

第二步,看事情的处理结果

2019年1月30日,仪陇县教育局通报了调查和处理情况:依法保障两名未成年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019年春季正常入学;约谈博雅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当事教师、班主任,对劝说学生转学问题严肃批评。

第三步,谈谈我对此事的看法

1.保障未成年人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法律法规,不容置疑,教体局此事做得很对。约谈校领导和当事教师、班主任也无不可,但应该是提出警示,不应该家长一闹就把板子打在学校和教师身上。这种是非不分、黑白颠倒的家长踢出群去有何不可?难道还任由他们继续侮辱教师?

2.学校和教师要求学生转学的行为不当,理应致歉。学生是无辜的,不该因为家长的错承受惩罚。这是用了错误的方式来维护正当权益,结果一定是错误的。但决不能向犯错的家长道歉,这是两码事,一码归一码,不能和稀泥,混为一谈。否则,必然产生不良影响。

3.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私密空间,它虽然是虚拟的,却因为人数众多,实际相当于公共场合。家长在群里用下流话谩骂老师,等于在公共场合侮辱他人人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教师有家长公然侮辱的语音证据,可以直接报警,让这种人受到法律的治裁才能让他涨点记性!也对其他不尊师重道的人提出警醒,让他们趁早断了辱师不要紧的念头,辱师一定要受到惩罚!


慧眼如炬的你有什么独到见解?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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