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家長微信群內罵老師,孩子被勸轉學。校領導和當事教師被約談向家長道歉,你怎麼看?

化學老師


家長微信群內罵老師,孩子被勸轉學。校領導和當事教師被約談向家長道歉,你怎麼看?

第一步,看事情的來龍去脈

2018年12月底,四川省南充市儀隴縣博雅學校學生家長何某,在6年級微信群“奔跑吧”質疑語文老師要求監督孩子完成元旦作業,因語文老師“監督何意?我斷定你不能理解”的表述,何某覺得受到嘲諷,在群裡用不文明的話謾罵起了語文老師,被群主該班班主任踢出微信群。另一名家長在群裡支持何某,也被踢出群。



之後,何某被告知:“因你無理謾罵語文老師,語言下流,在你真誠在群裡道歉前,決定拒收孩子到博雅學習……收假之日,暫不到學校上課。”另一名家長則被告知,站在了錯誤的一邊,下學期學校將不收他的孩子,退還下期的預交學費。

第二步,看事情的處理結果

2019年1月30日,儀隴縣教育局通報了調查和處理情況:依法保障兩名未成年學生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2019年春季正常入學;約談博雅學校主要負責人及當事教師、班主任,對勸說學生轉學問題嚴肅批評。

第三步,談談我對此事的看法

1.保障未成年人的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這是法律法規,不容置疑,教體局此事做得很對。約談校領導和當事教師、班主任也無不可,但應該是提出警示,不應該家長一鬧就把板子打在學校和教師身上。這種是非不分、黑白顛倒的家長踢出群去有何不可?難道還任由他們繼續侮辱教師?

2.學校和教師要求學生轉學的行為不當,理應致歉。學生是無辜的,不該因為家長的錯承受懲罰。這是用了錯誤的方式來維護正當權益,結果一定是錯誤的。但決不能向犯錯的家長道歉,這是兩碼事,一碼歸一碼,不能和稀泥,混為一談。否則,必然產生不良影響。

3.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私密空間,它雖然是虛擬的,卻因為人數眾多,實際相當於公共場合。家長在群裡用下流話謾罵老師,等於在公共場合侮辱他人人格。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教師有家長公然侮辱的語音證據,可以直接報警,讓這種人受到法律的治裁才能讓他漲點記性!也對其他不尊師重道的人提出警醒,讓他們趁早斷了辱師不要緊的念頭,辱師一定要受到懲罰!


慧眼如炬的你有什麼獨到見解?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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