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 花盡“心思”逃債被判“拒執罪”

有房產、有存款不償還債務,更是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田某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而獲刑。

田某與劉某本是親戚關係,2013年7月,田某以開餐館為由向劉某借款62700元,承諾借款時間不會太長,借款到期後會把所住房子抵押貸款用以償還,因此劉某將62700元借給了田某,雙方立下憑據並約定了借款利息。雙方約定的還款時間到期,田某並未履行承諾償還本金及利息。從2015年6月開始到2016年2月,劉某通過各種途徑找到田某多次催還,但田某都採取多種藉口逃避債務,也沒有向劉某提供債務履行擔保,2016年3月,劉某向紅花崗區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判決田某限期償還劉某借款62700元及利息9000元。判決生效後,田某還是拒絕履行還款義務,劉某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局受案後,執行法官依法查封了田某位於紅花崗區中山路的住房一套,並督促田某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田某仍然拒不履行。執行法官調查得知:田某於2017年2月至4月期間,在浦發銀行賬戶中有資金轉入47832元,其中47775元被田某取現用於生意週轉。由此可見,田某不僅有房產,還有現金週轉,具備償還能力。2017年5月,田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被司法拘留15日。2018年3月,田某與劉某達成協議,承諾用其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去貸款來歸還債務,但在房屋解封后,田某又耍起了“心眼”,在未履行法律義務之前,田某將該房屋過戶給其前妻,導致生效法律文書至今未能執行。

對此,2018年12月,紅花崗區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法院作出判決,田某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簡露芸)

花盡“心思”逃債被判“拒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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