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8 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添“利器”

省高院印發專門工作規程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10月8日訊(記者 何淼玲 通訊員 曾妍 胥佳寧)為充分發揮律師在民事訴訟中依法調查收集證據的作用,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省高級人民法院最近制定並印發《關於在民事審判和執行程序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工作規程(試行)》,並已於10月1日起施行。

律師調查令是指在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情況下,經案件代理律師書面申請,由受理案件法院批准簽發,由指定的代理律師向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調查收集特定證據的法律文件。

《規程》要求,申請律師調查令調查收集的證據限於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保存的,且在申請之前已經形成的有實物載體的證據,但如果有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情形的,不適用律師調查令。代理律師可以在案件的起訴、審判、執行階段提出申請調查令,並提交申請書、當事人委託書等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案件編號等需要說明的具體事項。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後,由合議庭、獨任法官或者執行法官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並簽發調查令,調查令應當載明案件編號和律師調查令編號等內容,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15日。

《規程》明確了律師調查令的法律效力,有協助調查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法律責任和律師義務等,規定代理律師如果有偽造、變造律師調查令等濫用行為,簽發法院可以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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