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律師怎麼看?高鐵“座霸”事件,這些法律問題值得說說!

8月21日,在由濟南開往北京的G334次列車上,一名孫姓男子在女乘客上車前搶先坐在了屬於女乘客的座位上,並拒不起身,被網友拍下視頻後引發網絡熱議。23日濟南鐵路局的回應稱該座霸的行為屬道德問題,並不違法。該回應遭到大量網友吐槽。24日濟南鐵路警方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孫某治安罰款200元的處罰。

針對這一問題,8月24日下午3時左右,濟南鐵路的官方微博賬號發佈了關於G334次列車乘客“座霸”事件的調查處理情況。情況裡寫道:“針對近期社會關注的乘客‘座霸’事件,鐵路公安部門已對事件調查、取證完結。濟南鐵路公安處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一款三項之規定,給予孫某治安罰款200元的處罰。鐵路客運部門依據《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關於限制鐵路旅客運輸領域嚴重失信人購買車票的管理辦法》的規定,在鐵路徵信體系中記錄該旅客信息,並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購票乘坐火車。

律师怎么看?高铁“座霸”事件,这些法律问题值得说说!

【律師點評】 一、孫某“座霸”的行為究竟有沒有違法?

記者採訪了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徐旭東。徐旭東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是一種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記者採訪時,濟南鐵路局尚未發佈對孫某的處理決定,徐律師的觀點與隨後鐵路警方發佈的處罰決定相同。 徐旭東還表示,由於高鐵售票時已經對所有座位區分為不同等次和不同價格,高鐵車廂本身也是一種特定的公共場所,座位管理是鐵路部門對乘車秩序的管理。

二、是否應將孫某列入乘坐高鐵的黑名單?

有網友稱讚將“座霸”行為納入個人徵信系統,列入“黑名單”使得“座霸”未來就業、貸款、出國等等受到影響。在徐旭東看來,這也值得分析。因為個人徵信系統管理嚴格,並非所有座霸這樣的輕微違法行為,都有必要納入個人徵信管理。

而鐵路警方對孫某作出在鐵路徵信體系中記錄該旅客信息,並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購票乘坐火車的處罰,徐旭東覺得也有商榷之處。

徐旭東認為,高鐵具有行業壟斷性,已經成為老百姓出行的重要方式,對於輕微違法行為,一定時間限制乘坐的處罰較重。即便有違法行為,仍應保障其基本權利。關於限制乘坐高鐵應當制定專門的法規,納入法治管理。

三、被佔座的女子可以主張自己權益嗎?

孫某是否違法?鐵路公安處給出的處罰結果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而從另一方面,被佔座者維護自己的權益有何法律依據呢?

徐旭東表示,自從購買火車票起,旅客實際上已經與鐵路部門達成了運輸合同關係。因此,鐵路部門有義務保障旅客的權益不受侵害。

如果出現座位被人佔據,旅客一直無法落座,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法》,以鐵路方面運輸合同違約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

揚子晚報/揚眼記者 萬承源 實習記者 艾陸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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