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8 究竟國有還是集體?分不清,徵收補償就這樣被壓低

導讀:明明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徵收,卻非要以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標準進行安置……被徵收人請求法院撤銷“徵收決定”,由於涉及公共利益,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徵收決定違法,並責令政府部門採取補救措施。

究竟國有還是集體?分不清,徵收補償就這樣被壓低

【基本案情:混用程序的又一實例】

為方便群眾出行,優化城區路網,建設人民路延伸工程,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政府擬對人民路延伸工程小白家溝段紅線範圍內的房屋進行徵收。委託人李先生的房屋在此次徵收範圍之內。2013年7月,豐潤區房屋徵收辦公室作出《集體土地徵收預公告》,組織進行了入戶調查工作後,於2014年6月發佈公告。隨後,唐山市相關機關證實了該項目符合立項、規劃等徵收程序。並且在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徵收辦公室對人民路南延工程房屋徵收項目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形成社會風險評估報告。2014年7月初,區政府作出《房屋徵收的決定》,並予以公告。委託人不服該徵收決定,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市政府作出維持該房屋徵收決定的行政複議決定。李先生認為複議機關認定事實不清,使自身的合法權益遭受嚴重侵害,於是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聶榮律師。

【辦案經過:國、土混用為哪般?】

接受委託後,聶榮律師結合具體案情與相關法律法規,認為:房屋徵收所使用的徵收補償方案,為《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方案》。該方案於2011年5月,經區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但是委託人所在村已經村改居,現為居民委員會。市政府在1997年為委託人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證。所以,區政府作出上述徵收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實體和程序上均違法,侵害了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在代理律師的指導下,李先生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該房屋徵收決定。

庭審中,區政府認為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相關行政行為。2011年,徵收辦按照國務院590號令之規定,擬定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試行)》和《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方案(試行)》,並按要求利用電視臺、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然後報請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以文件下發實施。區政府在此項目實施過程中,每個步驟均符合國務院590號令的要求。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聶榮律師則明確指出,豐潤區人民路延伸工程小白家溝段房屋所屬土地性質為國有土地,區政府在被訴徵收決定彙總載明以《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方案》對涉案房屋進行徵收與補償,違反法律規定,顯著壓低了被徵收人的補償標準,應當予以撤銷。

最終,唐山中院認為,由於豐潤區人民路延伸工程系為了公共利益實施,直接撤銷可能會造成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損害,故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判決確認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政府作出涉案徵收決定的行為違法,並責令區政府採取補救措施。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聶榮律師對此表示,行政機關在作為時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認定事實要清楚準確。在本案中,委託人房屋所在土地性質為國有土地,可區政府認定事實不清,按照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對其進行安置,這就會造成當事人的不滿,致使政府工作得不到有效的開展。而類似的兩種程序混用的現象在各地頻頻出現,也為廣大被徵收人的依法維權提了個醒兒:一定要多留個心眼,關注一下政府徵收補償所適用的法律依據。當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以農村集體土地的標準予以徵收時,補償數額打折扣幾乎是板上釘釘的事情。對此,被徵收人一定不可以坐視不理、一味拖延,而要從速將這種違法行為予以糾正。

作者丨郭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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