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四川 丨南充小夥未帶駕照被帶離現場車被扣,法院判交警道歉退錢

四川 丨南充小夥未帶駕照被帶離現場車被扣,法院判交警道歉退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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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丨南充小伙未带驾照被带离现场车被扣,法院判交警道歉退钱

在例行酒駕檢查的關卡前,21歲的南充駕駛員小王下車與坐在副駕的父親王先生換位置,被執勤交警懷疑酒駕要求接受檢查。在排除酒駕嫌疑後,因未攜帶駕駛證,交警決定將小王帶離現場,並對其所駕車輛進行扣留。

根據法院判決書內容顯示,交警一大隊在法庭上稱,當晚在例行酒駕整治活動中,發現小王駕駛涉案車輛在檢查關卡前無故停車,並準備與副駕駛位的父親調換位置,執勤交警考慮到小王可能涉嫌酒駕或無證駕駛,為查明情況遂將小王攔下,由於小王不配合調查並辱罵現場交警,後在辦案民警的強行要求下才接受檢查。

之後,由於小王聲稱駕照忘在家裡,而現場無法核實他是否具有駕駛資格和所駕車輛的具體情況,遂將小王帶回交警大隊辦公室進行調查。由於要進入集中辦案區,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的規定,要對小王進行人身安全檢查,同時依法對小王所駕駛的轎車進行扣留。

事發當晚,小王所駕轎車被扣留,8月14日他將車輛取回,並支付了300元拖車費和450元停車費。不過,王先生說,兒子當晚並未辱罵交警,“他以前從來沒遇到過這種情況,當時都被嚇到了,怎麼還會辱罵交警?”

王先生本人系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王先生說,“最開始是在順慶區法院起訴,因為我就在這個法院工作,順慶法院將案子上報給南充市中院,中院裁定案子由高坪區法院審理。”

交警稱不違法,有權依法扣車。法庭上,交警一大隊稱,自己的行政行為不存在違法,因此不應對小王進行任何賠償,此外小王所訴的行政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扣留車輛也沒有給對方造成直接損失,同時所謂的停車費也不是自己收取的。

交警一大隊的答辯意見還稱,整個辦案過程中,民警沒有任何暴力執法行為,也不存在所謂的“搶車、扣人”,此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小王現場無法出示駕駛證、行駛證,交警部門有權依法對小王所駕車輛予以扣留。

據南充市交警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如果駕駛員無證駕駛,交警可現場根據駕駛人提供的身份信息查詢其是否取得駕駛證,也可視情況將其帶回交警隊後進行查詢,一般情況下,如果交警在現場經過查詢核實駕駛人確有駕駛證,交警將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扣分、罰款處罰,但如果駕駛人提供的信息經過交警現場查詢,無法查到駕駛員的駕駛證信息,交警會將駕駛員帶回交警隊處理並扣車。

不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人員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交通管理部門應該扣留機動車,前述負責人解釋說,從便民的角度出發,如果現場能夠根據駕駛員提供的身份信息核實其取得相應證件,便不會扣車,扣留機動車的情況主要是現場無法核實駕駛人員身份。

法院審理

原告方訴稱:

交警將王某帶離現場和扣留駕駛車輛的行政強制行為均屬違法,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方:

一、賠禮道歉,並行政賠償9.6元;

二、賠償扣留案涉車輛期間給原告造成的損失1050元;退賠拖車費、停車費750元。

被告交警一大隊辯稱:

一、被告的行政行為不存在違法,因此不應當對原告進行任何賠償;

二、原告所述的行政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扣留車輛也沒有給原告造成直接損失,同時所謂的停車費也不是被告收取的,故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高坪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有以下兩方面:

一、是否應當將原告帶離現場處理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駕駛車輛未帶駕駛證上路的,一次記一分,可以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本案中原告僅系未帶駕駛證,應當當場進行處罰,被告工作人員在未告知原告緣由的情況下,將原告帶離現場,同時被告沒有證據印證系在其辦公地點才核實到原告具有駕駛證的情況,故被告工作人員將原告帶離現場存在不當之處,應當依法確認其行政強制行為違法。

二、是否應當扣押原告駕駛車輛的問題。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原告未隨身攜帶駕駛證可以扣留車輛,但必須經“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等程序。

本案中被告工作人員未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同時,本案涉案車主即原告的母親張某在案發現場,原告的父親王先生也在案發現場,二人均具有駕駛案涉車輛的資格,因此被告工作人員扣押原告所駕駛車輛的行為依法確認為違法。

4月21日,該院作出一審行政判決:

交警一大隊工作人員將王某帶離現場的行政強制行為和扣押車輛的行政強制行為為違法。同一天,該院還作出了一審行政賠償判決:

一、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後在本院主持下在本院內向原告口頭作出賠禮道歉;

二、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退賠原告拖車費、停車費750元及資金佔有利息。至於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扣留車輛期間的損失,法院認為因原告未提交實際損失的證據,故該院不予支持。

原題為:《未帶駕照,他被帶離現場車被扣 法院卻判他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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