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最高法擬規定:信用卡被盜刷,持卡人免還透支款

最高法擬規定:信用卡被盜刷,持卡人免還透支款

最高法拟规定:信用卡被盗刷,持卡人免还透支款

昨天,最高法院就《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向社會徵求意見。針對常見的還款計息方式糾紛、偽卡交易糾紛、網絡盜刷糾紛等,《規定》都予以明確。

最高法拟规定:信用卡被盗刷,持卡人免还透支款

違約金超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對於全額支付利息條款的效力,《規定》給予了兩種解決方案:

首先,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並已償還最低還款額,其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法院應予支持;

另外,髮卡行對“按照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應按照全部透支額收取從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條款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於利息、複利、違約金的限度,《規定》也給出標準

髮卡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約定支付透支利息、複利、違約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續費、違約金等的,對於未超過年利率24%的數額,法院應予支持;

對於超過年利率36%的數額,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超過年利率24%,未超過年利率36%的數額,持卡人自願支付後請求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

銀行未及時告知偽卡盜刷信息,要承擔不利後果

偽造信用卡的盜刷行為,也是當前常見的犯罪手段,對此,銀行認為是持卡人保管卡片和個人信息不利,持卡人則怪銀行監管不嚴。

是不是偽卡盜刷?《規定》明確了雙方的舉證責任:持卡人主張存在偽卡交易事實的,可以提供刑事判決、案涉銀行卡交易時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銀行卡交易時及其前後銀行卡賬戶交易明細、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進行證明。髮卡行主張爭議交易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權交易的,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法院則應當全面審查當事人雙方提交的證據,結合交易行為地與真卡所在地距離、交易時間和報案時間、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用卡習慣、持卡人在銀行卡被盜刷後的表現等事實,根據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和優勢證據規則,綜合判斷是否存在偽卡交易事實。

同時,《規定》還提出,因髮卡行未即時告知持卡人銀行卡賬戶交易變動情況,導致無法查明偽卡交易事實的,髮卡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同時,持卡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髮卡行發送了銀行卡賬戶交易變動的通知後,未及時告知髮卡行存在偽卡交易事實、掛失或報警,導致無法查明偽卡交易事實的,也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對於明確發生信用卡偽卡交易的,《規定》提出,髮卡行請求持卡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償還透支款及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髮卡行未告知網絡支付功能,自擔風險

網絡盜刷,是指他人冒用持卡人名義、使用持卡人網絡交易身份認證信息進行網絡交易,導致持卡人銀行卡賬戶資金減少或者透支金額增加的行為。

《規定》提出:持卡人主張存在網絡盜刷事實的,可以提供刑事判決、案涉時間及其前後其持有銀行卡以及其未進行網絡交易、其與收款人沒有基礎法律關係、其持有銀行卡所在地地址與網上交易IP地址不同、網絡異常交易記錄、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進行證明。

髮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主張爭議交易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權交易的,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髮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應提交由其持有的案涉交易行為發生時的電子交易記錄等證據,無合理理由拒不提供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此外,髮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有信息披露的義務,應告知持卡人銀行卡具有網絡支付功能,未告知或者未全面告知和明確說明該網絡支付業務的持卡人身份認證方式、相關交易規則、未提示該業務的法律風險等情況,最終導致銀行卡被盜刷,持卡人請求髮卡行承擔相應賠償損失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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