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廣東惠州嚴懲汙染環境犯罪 司法守護綠水青山

中國商報/中國商網廣東報道(盧思瑩 周澤鋒 記者 何志明)近年來,廣東惠州法院嚴厲打擊汙染環境、破壞生態資源犯罪,為推進惠州生態文明建設與實施綠色發展戰略,促進實現綠色化現代山水城市建設目標提供優質司法服務和保障。

廣東惠州,素有“半城山色半城湖”的美稱,江、山、海、湖、泉、島繞城點綴,不出城廓可獲山水之怡,身居鬧市亦享林泉雅緻。山水之美,需築牢司法屏障加以呵護。據統計,2017年1月-2018年4月,廣東惠州法院共受理違反環境保護法、破壞環境資源的刑事案件81件,審結70件,判處罪犯96人。其中,主要以盜伐林木、汙染環境、非法採礦等犯罪為主,案件紛繁複雜,審理難度不斷加大。

電子廠違法排汙 兩負責人獲刑

從2012年10月份開始,丁某在惠州市惠城區經營一家電子廠,生產手電筒用的電池。2014年5月份,丁某僱請張某擔任該電子廠廠長,負責電子廠全部生產事宜。從電子廠投產開始,丁某安排工人將清洗完電池的廢水通過排汙管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張某進該廠工作後亦安排工人將清洗完電池的廢水通過排汙管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2015年10月27日下午,公安機關聯合環保部門查處了該廠,環保部門現場對該廠排出的汙水取樣進行檢測,監測報告表明:車間清洗廢水排放口所測項目鉛超標44.2倍,pH值至少偏酸4.0個單位,化糞池出水口所測項目鉛超標4.4倍。

廣東惠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丁某、張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被告人丁某、張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在該工作時間相對短,酌情從輕處罰。以汙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宣判後,被告人丁某、張某提出上訴,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非法處置礦物油廢渣 三同夥被判刑

2014年8月,被告人楊某在位於廣東龍門縣一處煤山山腳下,僱請他人開挖一個大土坑,用於儲存礦物油廢渣,待儲存一定數量的廢渣後再出售給瀝青加工廠從中牟利。同年10月起,被告人楊某多次從他人處收購礦物油廢渣,並由被告人陳某、何某駕車負責運輸約50噸礦物油廢渣至被告人楊某開挖的土坑中儲存。其中,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陳某與被告人楊某聯繫運輸礦物油廢渣事宜,後被告人陳某和被告人何某駕駛重型罐車運載約25噸的礦物油廢渣到被告人楊某開挖的大土坑中進行傾倒,在傾倒過程中,廣東龍門縣環境保護局工作人員到場進行查處、制止後,重型罐車內仍留存礦物油廢渣約8噸。同日,被告人楊某、陳某、何某被公安幹警抓獲歸案。

經中國科學院廣州化學研究所分析測試中心檢測,在被告人陳某、何某駕駛罐車內提取的樣品“未知廢棄物”,含有廢礦物油HW08等危險特性,屬於危險廢物(具有腐蝕性、毒性)。

廣東龍門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陳某、何某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和傾倒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被告人楊某、陳某、何某的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故分別以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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