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广东惠州严惩污染环境犯罪 司法守护绿水青山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广东报道(卢思莹 周泽锋 记者 何志明)近年来,广东惠州法院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犯罪,为推进惠州生态文明建设与实施绿色发展战略,促进实现绿色化现代山水城市建设目标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

广东惠州,素有“半城山色半城湖”的美称,江、山、海、湖、泉、岛绕城点缀,不出城廓可获山水之怡,身居闹市亦享林泉雅致。山水之美,需筑牢司法屏障加以呵护。据统计,2017年1月-2018年4月,广东惠州法院共受理违反环境保护法、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81件,审结70件,判处罪犯96人。其中,主要以盗伐林木、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等犯罪为主,案件纷繁复杂,审理难度不断加大。

电子厂违法排污 两负责人获刑

从2012年10月份开始,丁某在惠州市惠城区经营一家电子厂,生产手电筒用的电池。2014年5月份,丁某雇请张某担任该电子厂厂长,负责电子厂全部生产事宜。从电子厂投产开始,丁某安排工人将清洗完电池的废水通过排污管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张某进该厂工作后亦安排工人将清洗完电池的废水通过排污管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2015年10月27日下午,公安机关联合环保部门查处了该厂,环保部门现场对该厂排出的污水取样进行检测,监测报告表明:车间清洗废水排放口所测项目铅超标44.2倍,pH值至少偏酸4.0个单位,化粪池出水口所测项目铅超标4.4倍。

广东惠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丁某、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该工作时间相对短,酌情从轻处罚。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丁某、张某提出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处置矿物油废渣 三同伙被判刑

2014年8月,被告人杨某在位于广东龙门县一处煤山山脚下,雇请他人开挖一个大土坑,用于储存矿物油废渣,待储存一定数量的废渣后再出售给沥青加工厂从中牟利。同年10月起,被告人杨某多次从他人处收购矿物油废渣,并由被告人陈某、何某驾车负责运输约50吨矿物油废渣至被告人杨某开挖的土坑中储存。其中,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杨某联系运输矿物油废渣事宜,后被告人陈某和被告人何某驾驶重型罐车运载约25吨的矿物油废渣到被告人杨某开挖的大土坑中进行倾倒,在倾倒过程中,广东龙门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到场进行查处、制止后,重型罐车内仍留存矿物油废渣约8吨。同日,被告人杨某、陈某、何某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经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在被告人陈某、何某驾驶罐车内提取的样品“未知废弃物”,含有废矿物油HW08等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

广东龙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何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杨某、陈某、何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故分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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