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A的不慎造成了B的死亡,但B在臨死前留下遺言希望不要追究A的責任,A會被判刑嗎?

gth7


A的不慎導致B的死亡結果,是不是說A就一定是犯罪呢?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題目已經明確說了是不慎,那麼肯定就不存在故意殺人的可能性,而只有可能是過失致人死亡。

在我國刑法中,出現出現致人死亡後果有關規定的主要有以下罪名:過失致人死亡罪、醫療事故罪、強姦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在後五種罪中,一般不會出現受害人請求不對嫌疑人判刑這樣的情形,所以暫不考慮。僅從過失致人死亡罪一罪考慮是否成立犯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要求的是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如果說A的行為本身不存在構成其他犯罪的可能性,且在行為當時根本無法預見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其他人死亡的後果的情況就不能夠認定其觸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此時,儘管行為人導致了他人死亡後果,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只能從民事上對死者近親屬進行救濟。

如果A當時是可以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而造成B死亡,那麼A構成過失致人死亡,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受害人B希望不追究A的法律責任,有什麼用?

B希望不追究A刑事責任的遺言屬於受害人諒解。在刑事犯罪中,對於嚴重侵犯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受害人承諾是無效的,事後的受害人諒解也不能使其免除刑責。所以說B的遺言對A會不會判刑並不會產生影響。


劉輝律師




第一個問題,A的不慎造成B的死亡。

法律永遠要在樸素人的觀點面前保持謙卑。不論懂不懂法律,單從良知的角度分析,A的行為算不算犯罪?

結果是不言而喻的,A的行為已經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個問題,B臨死前希望不追究A的法律責任,具不具有法律效力。

這牽扯到被害人的承諾問題。我先請問一個問題,你老婆同意你包二奶,也同意你們生孩子,你的行為構不構成重婚罪?

答案也是不言而喻的,肯定構成。這裡面的分析很多,但可以簡而言之成一句話,被害人的承諾是有限度的,生命,社會倫理,公共安全等等,已經超越了被害人承諾的極限,任何人都無權對此做出承諾。因此,B的承諾無效。

第三個問題,A會不會判刑。

從上述兩個問題的結論來看,A應該被判刑。但原則通常都有例外,比如A如果是不滿14歲的孩子,或者超過75歲的老人,刑法規定是應當減輕或免於刑事處罰的。

再比如,A是精神病患者,當時沒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A也不承擔刑事責任。

除此之外,普通人有沒有可能免於刑事處罰呢?當然也有。比如a和b是工友,工廠突然出現爆炸的危險,a為了避免爆炸,進行了一些緊急操作。在這個過程中,a不慎造成b的死亡,一般也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


魚淵觀世界


會被判刑。

A會被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題目中用到“不慎”這個詞,顯然不是故意是過失,“造成了B的死亡”,顯然二者間是有關係的。A的過失造成了B的死亡,二者之間又存在因果關係,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A會被判刑,但會被輕判。

因是“過失”,主觀惡性不深,法律規定判3—7年,情節較輕的,判3年以下。本案中,B留遺言希望不追究,就相當於B諒解了A,但畢竟是公訴案件,國家要追究,因此,就可以按“情節較輕”對待,在3年以下量刑,並且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可以判處緩刑。

最後一點,“遺言”必須查證屬實。

也就是說,B留下來的這個“遺言”,必須要得到證據證實,人命案子什麼事都可能發生,馬虎不得,必須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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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1975


依我之見:A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會在‘’過失致人死亡‘’定罪的基礎上根據B‘’遺言‘’的諒解減輕處罰並可能宣告適用‘’緩刑‘’。

一,因為本案是基於B非正常死亡而成為刑事案件,而導致被害人死亡是因被告人A的‘’不填‘’,即被告人的不慎,即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而導致與被害人B的死亡,A不慎的行為與B的死亡形成了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過失致人死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據此,A的不慎行為導致B死亡的行為己構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

二,如何看待A‘’不慎‘’的主觀心態在本案量刑的意義呢?我國刑法總則中所規定的過失犯罪,即所謂‘’過失‘’是犯罪人犯罪時的主觀方面的表現分別指(1),行為人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後果因疏忽大意觀察不濟丶顧此失彼丶手忙腳亂導致操作失誤的主觀過錯,(2),行人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其行為可能導致危害後果的發生,因過於自信相信自己高超的手藝、雖身處險境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上述兩種過失心態表現出對危險的態度是有區別的:前者是疏忽大意考慮不周處置不當,後者是明知危險在眼前卻不是主動避險,而是冒險操作釀成慘痛後果,兩廂比較疏忽大意的過失的主觀的過錯程度小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因此,對於本案‘’不慎‘’的主觀過失,必然會在最終量刑時作為處理的重要情節,即《刑法》二百三十三條第二款‘’情節較輕‘’的表現情形之一,可依法在三年以下判處。

三,關於受害者B死前留下‘’遺言‘’希望不追究被告人A刑事責任的請求,可以作為從輕處理本案的重要‘’法定要素‘’在量刑和宣告緩刑時考慮。因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當事人刑事和解公訴案件程序‘’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丶過失犯罪在七年以下判處的,經辦案機關主持受害者諒解並達成和解協議的辦案機關可以提出從輕處理的量刑建議和從輕處理的重要依據。而本案受害者B已經以‘’遺言‘’的形式諒解了被告人A,那麼,檢察機關也就可以據此向法院提出對被告人A減輕處罰並宣告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法院即可照此辦理。


唐先明75443043



用戶老書


A的不慎造成了B的死亡,這涉及犯罪構成理論關於主觀方面的問題,是過於自信的過失或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導致B的死亡,A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本罪一般處三至七年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案可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刑事和解程序,A和B的家屬如果能達成和解協議,可以從輕處罰或免予刑事處罰。


SirJanzen


造成自然人死亡,分為過失和故意兩種,過失責任致人死亡罪名稍輕,故意致人死亡視情節最高可判死刑!需要明白的是不管是過失致人死亡或者故意致人死亡均為刑事案件,要負的是刑事責任!刑事案件一般為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並不是受害人不追究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不過取得受害人或者家屬諒解能夠一定程度的減輕應負法律責任!因不是專業人士,就不詳細的引用刑法分析了!感覺分析有遺漏不妥的希望大家做個補充!


鑫哥有話說XIN



好奇寶寶Aries



君子蘭135027603


會,典型案例就是幫助自殺,因為刑事犯罪小的來說是侵犯了個體的合法權益,大方面說是侵犯了國家的管理秩序,所以說我國現在在刑事公訴案件中訴訟主體是公訴機關及被告人,被害人並不是嚴格意義的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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