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一種社會理性選擇”,對此你是否認同,為什麼?

曉東BLABLA


首先我不反對同性戀。兩個同性戀者結伴生活,只要是在自願的原則下就沒有任何問題。但我反對用''同性婚姻''這個稱謂。因為在所謂同性結伴''之前,關於''婚姻''這個詞已經存在了幾千年以上,他特指的就是異性組成的婚姻家庭。異性婚姻不僅僅有經濟上的因素,更重要的是有存續繁衍後代的特定功能。這是同性戀者組成任何一個經濟體都不可能有的功能。所以同性戀者結合在一起生話可以叫''同性結伴'',不能叫同性''婚姻''。傳統的''婚姻''一詞有他特定的內涵,指的就是男婚女嫁,與同性戀者之間的結伴有質的差別。

我反對把同性戀者之間的結伴叫''同性婚姻'',並沒有歧視同性戀者結伴的意思。我反對歧視同性戀者。因為同性戀者是雙方自願地結伴,並未侵犯他人的自主權。也就是說,同性戀者在未侵犯他人自主權的框架內,他們可以自主隨欲而為。

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從來沒有規定過嚴禁''同性結伴''的行為存在,那麼就不存在''同性結伴''非法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同性結伴''合法化也就無從談起。也談不上是什麼理性選擇與不理性選擇的問題。只是正視客觀存在的事實順其自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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