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案例,投標文件製作機器碼一致可以視為串通投標嗎?

案例,投標文件製作機器碼一致可以視為串通投標嗎?

案例回放


某採購中心組織實施的某大學書架定製公開招標項目,在評審過程中,通過評標系統清標工具發現兩組四家(A和B、C和D)供應商投標文件製作機器碼一致,現場評標委員會要求四家寫出情況說明,四家供應商聲稱投標文件在打字複印部生成,並承諾不存在圍標串標行為。評標委員會討論後,認為若在打字複印部生成,確有可能性,後認定四家供應商投標文件符合要求,經綜合評審打分,推薦中標候選人第一名和第三名為A、C。


評審結束後,採購人收到該項目的匿名舉報,反映A具有串標嫌疑、失信違約、合同造假等相關行為。採購人將舉報情況轉於採購中心,採購中心立刻將評標系統比對結果及舉報情況上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答覆,政府採購活動中,供應商的採購文件由一臺電腦製作,可以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


採購中心組織原評標委員會複審,原評標委員會根據財政意見,確定ABCD四家供應商投標無效,並根據原綜合比較與評價的評分結果重新排序,原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成為排名第一。採購人確認原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問題引出


1、投標文件製作機器碼一致可以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嗎?

2、採購過程中出現串通投標行為後,應重新評審、重新組織採購還是回到某個節點糾錯?


專家點評


問題一:投標文件製作機器碼一致可以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嗎?


目前,各地都整合組建了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推進電子招標投標,評標系統中加入了雷同性分析等清標功能。通過收集製作投標文件電腦的特徵信息,如MAC地址、硬盤號、CPU號、主板號等,判斷電子投標文件是否由同一臺電腦製作。此項功能在工程領域已經廣泛使用。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和《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均規定,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若兩份投標文件由同一臺電腦製作,是否就能判定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編制?


對於這一點,有的地方出臺了具體的政策規定,有的通過判例來確定。


如《江蘇省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出自同一臺電腦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臺電腦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編制投標文件,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義烏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臺電腦編制或者同一臺附屬設備打印的,視為串通投標行為。


2019年2月,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對三家公司的投標文件“文件製作機器碼”一致,否決其投標,並在全省範圍內予以通報。


2019年3月,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對相關問題的批覆》中明確,評標環節顯示“投標文件製作機器碼一致”預警信息的,涉嫌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如果其是否串通投標的認定結果不影響最終中標結果的,請按規定做好中標公示;如果其是否串通投標的認定結果可能會影響最終中標結果的,在行政監督部門作出明確認定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工作。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投標文件製作機器碼一致”可直接廢標的,依照招標文件執行,按串通投標的認定結果不影響最終中標結果做好中標公示。


2019年3月,安徽省銅陵市財政局發佈了關於對銅陵祥泰汽車用品銷售有限責任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文件製作機器碼”具有不可更改和唯一性,不同投標人“文件製作機器碼”一致即表明投標文件出自同一臺電腦,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建議:針對不同投標人“文件製作機器碼”一致問題,當地財政部門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當地財政部門沒有明確規定的,建議在採購文件中作為廢標條款和串通投標條款明確約定,避免評審現場出現爭議。


問題二:採購過程中出現串通投標行為後,應重新評審、重新組織採購還是回到某個節點糾錯?


首先來看評標完成後,什麼情況下可以重新評審?


《政府採購法》中沒有關於“重新評審”的規定及條款。“重新評審”最早出現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中,即:“評審結果彙總完成後,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均不得修改評審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審,但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彙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範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組織評審。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重新評審的情況,除69號文中規定外,在《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也有明確規定:評標結果彙總完成後,除分值彙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範圍、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審。


再來看哪些情況下,可以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廢標後,除採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四種廢標情形:


  • 一是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 二是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

  • 三是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採購預算,採購人不能支付的;

  • 四是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則是分別在第四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規定了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的情形。第四十九條規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採購人簽訂合同的,採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第七十一條規定,當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四種情形的處理規定。


對於本案例來說,顯然不符合重新評審的前置條件,《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和七十七條更為適用。項目採購過程中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做廢標處理,重新組織招標。對於供應商來說,按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中標、成交無效,並予以處罰。


在實踐中,考慮到項目招標的成本和效率,對於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在某個節點進行糾正還是從頭開始整個招標程序,存在較大爭議。在某個節點進行糾正,需要分析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節點和原因,以及波及的後果,採取錯了就改的辦法重新開始某個程序,確實能夠提高採購效率,也能維護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但需法律法規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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