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 保險公司賠付後,肇事者未向受害人賠付!法院:保險公司再賠一次

最近好買保遇到一個奇葩的理賠案例:傷者未獲得到賠款,多次向肇事者討要無果之後,不得已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而法院最終判保險公司再賠一次,將賠款給傷者。

01 真實案例

張某駕駛車輛轉彎時碰倒行人王某,王某受傷。

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某雖支付了王某醫療費,但誤工、護理費用等未予支付。王某將張某告上法院,法院裁定張某事故責任認定準確,應再支付王某7500元誤工費。

保險公司賠付後,肇事者未向受害人賠付!法院:保險公司再賠一次

保險公司賠付後,肇事者未向受害人賠付!法院:保險公司再賠一次

事後張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將賠款交予張某,但張某仍未向王某支付誤工費,王某追討無果,只能與保險公司對簿公堂。

而法院宣判保險公司將張某未支付賠款賠付王某,期間保險公司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該案件中,保險公司已根據其投保的交強險、第三方責任險相關約定進行理賠,因何要再賠一次?

保險公司快速理賠合理合規,被保人未將賠款給到傷者關保險公司什麼事,什麼責任都往保險公司身上推?

02 案例分析

交強險、第三方責任險應賠給誰?

《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保險公司賠付後,肇事者未向受害人賠付!法院:保險公司再賠一次

保險公司賠付後,肇事者未向受害人賠付!法院:保險公司再賠一次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可見,在存在第三者受到來自被保險人傷害的時候,第三者才是該筆賠款的獲得者。張某未按判決支付誤工費,保險人在此情況下將賠款支付給被保險人並不符合相關法律依據。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二次賠款並非無理取鬧不講情面,而保險公司也可在賠付王某誤工費後向張某追討已支付的賠款。

03 好買保觀點

責任險理賠,保險公司難管控。

上述案件暴露出了其業內風險管控的不足。

保險公司賠付後,肇事者未向受害人賠付!法院:保險公司再賠一次

保險公司賠付後,肇事者未向受害人賠付!法院:保險公司再賠一次

責任險針對第三方傷害的理賠多偏向於事後,即由被保人先行墊付後憑材料向保險公司索賠。

但像案件中張某的情況,判決書作為理賠材料,保險公司僅能據此核定理賠金額認定是否符合索賠條件,卻無法獲知張某是否如數將款項支付王某,若被保人有心欺瞞,在難以聯繫到第三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只能陷入被動狀態。


保險公司可在理賠時要求雙方當事人到場現場理賠,或主動跟隨被保人與第三者進行情況瞭解,根據雙方協調後意見,進行合理理賠,在理賠後主動與第三方取得聯繫,確保款項支付成功。
保險行業也應出臺相應規章制度約束被保人行為,並對保險公司相關理賠進行監督,確保理賠合法合規,杜絕被保人惡意拒賠,減少保險公司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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