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證超採
一樣涉嫌
濫
伐
林
木
罪
近日,由秭歸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秦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一案宣判,秦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千元。
2019年9月12日,雷某某以建豬欄為由申請辦理了林木採伐許可證,採伐樹種馬尾松,採伐數量30株,採伐地點“花梨樹凸”山林,採伐期限為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13日。
隨後,雷某某與秦某某達成口頭協議,用雷某某自留山林木與秦某某調換水泥、磚、砂石等建造豬欄原材料。2019年9月23日至9月26日,秦某某僱請3人在雷某某“花梨樹凸”山林內採伐馬尾松83株。經秭歸縣林業科學技術推廣中心鑑定:秦某某採伐的83株馬尾松立木蓄積為35.4031立方米,其超數量採伐的53株馬尾松立木蓄積為15.3554立方米。秦某某在案發後積極配合偵查工作,且主動補植補種樺木樹苗292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林木罪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濫伐樹木不僅會觸犯法律
還破壞生態環境
環境似水 發展如舟
水能載舟 亦能覆舟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保護森林 責任你我
THE END
編 輯 | 破 曉
審 校 | 簡 言
閱讀更多 秭歸縣人民檢察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