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聊聊儒家思想下的唐朝赦免制度,看其對後世朝代影響

導讀:

赦免制度的產生有著極其深遠的歷史根源,商周時期赦免初步形成,經過歷代的發展,赦免制度到了唐朝逐漸成熟,形成一項完備的政治法律制度,赦免是古代統治者向百姓施恩佈德,展示仁德的主要方式之一。

赦免在維護社會的穩定方面所產生的作用也是不容小覷的,唐朝在我國古代的發展歷史上佔據著很重要的地位,是的古代等級社會發展的巔峰,在這個時期唐朝的法律和文化制度都對後世和其他國家產生了一些深遠的影響,《唐律》的頒佈更是中華法系走向成熟的標誌,唐朝的赦免制度更是在法制相對完善的唐朝得到空前的發展。

聊聊儒家思想下的唐朝赦免制度,看其對後世朝代影響


儒家思想影響下唐代赦免制度的特點

儒家思想是由春秋末期的孔子所創立,儒家思想是對傳統文化和禮教的概括和發展,是對幫助統治者維護統治的有力工具,儒家思想最經典的內容包括仁、禮、孝、忠、義,最精髓的思想就是仁,孔子主張德治,提倡君主實行仁政,提出了德主刑輔、反對嚴刑峻法的思想觀念。經過周王朝時的百家爭鳴和漢朝的獨尊儒術,儒家思想發展到唐朝雖然沒有了歷史資料中所稱的獨尊地位,但是儒家思想對唐朝統治者的影響並沒有減少,反而得到了增加。

一、赦免中呈現出對人情的兼顧——民本思想的體現

民本思想是儒家的經典思想之一,是孟子對孔子儒家學說內容的發展,孟子主張仁政,仁政的體現就是“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簡單來說就是民貴君輕,孟子充分的認識到人民的力量,也從前朝的滅亡中真切的看到了人民的力量,只有對百姓實行仁德,才會得到百姓的擁護,才會得到民心,才能做到天下歸心,赦免制度就深受儒家民本思想的影響。

1、針對老年人犯罪的赦免

在典型的傳統法律之大成《唐律》中就有對於老年人犯罪後赦免的規定,《唐律·名例律》有:

“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贓應備,受贓者備之。”

《唐律》規定了不同的減輕刑罰的措施規定,體現了對老年人的體恤。成年人在經過長期的勞作和經驗的積累後進入老年時期,進入老年期不僅意味著體力的下降,智力的衰退,控制能力和判斷能力也隨之下降,當然對社會的危害相較於中年人來說也大大的下降了,所以老年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也在逐漸的減弱,成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需要給他們特殊的保護。

另外針對刑罰的目的來看,刑罰的適用主要是為了防患於未然,是對犯罪者再犯罪的預防,但是老年人因為其年齡、生理和心理的特徵,已經失去了通過改造防止其再犯罪的意義。而且我國自古就是一個尊老愛幼的國家,古代的統治者又推行仁德施政,對老年人實施酷刑是違背仁德的表現,所以當老年人所犯之罪不足以危害統治者的統治時,對老年人從寬處罰、施恩佈德是對儒家仁政的體現,有利於統治者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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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赦免

根據孟子的性善論主張的人之初性本善來看,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所不同的是涉世未深,受到的社會汙染很小,本性是善良的。《唐律》中同樣對未成年犯罪後的從寬處罰與赦免做了詳盡的規定,對待未成年犯罪與老年人犯罪的處罰之所以相似,是因為未成年與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發展上有著共通性。所以在對待未成年人犯罪時,除了謀反等危及統治安危的大罪以外,律法都主張從寬處理的原則,一則可以體現統治者的施恩佈德,另外未成年的社會危害性一般來說是很小的,統治者更樂於採取特教的方式來替代苛嚴的刑罰,即使實施了刑罰,也會考慮從寬處理,是赦免的首要對象。

3、針對殘疾人犯罪的赦免

對於殘疾人犯罪後的處罰《唐律》同樣做出了詳細的規定,殘疾人和未成年與老年人相同,他們都是社會的弱勢群體,都是需要得到特殊的照顧和保護的群體。

古代的統治者對待犯罪後的殘疾人同樣採取仁德寬容的政策,對於殘疾人犯罪的法律規定最早見於先秦時期,在周朝時期,殘疾人就是三赦的對象之一“赦幼弱,赦老耄,赦蠢愚”,唐以前對殘疾的定義各種各樣,到了《唐律》對殘疾人的規定日趨完善,把殘疾人歸為殘疾、廢疾、篤疾三類,殘疾不但得到免除兵役和賦稅的福利,在犯罪以後更是成為首先考慮赦免的對象。

古代統治者之所以重視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把他們歸為三赦的對象,其中一個原因是與長期存在的社會尊老愛幼的傳統相關的,另外一個原因是與儒家提倡的仁政相呼應的,對這些特殊群體的體恤和寬容更能體現統治者的仁慈和寬厚,更能向民眾展現仁德施政,而且與成年罪犯和正常人犯罪相比,這些特殊群體的社會危害性小的多,但是對統治者仁德的宣傳的效果卻好的多,所以成為統治者頒佈赦免的首要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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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赦免制度中呈現出對皇權的維護——儒家禮治的體現

中國自古就被稱為世界聞名的禮儀之邦,崇尚禮節是中國人民的傳統美德。禮治思想是儒家最核心的思想,自儒家思想的創始人孔子時期就崇尚禮治,儒家的代表人物之一荀子說

“禮者,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

這樣看來儒家的禮維護的不是人人平等的秩序,而是區分貧富貴賤的等級制度。儒家的禮治思想發展到唐朝,更具備了充分發展完善的條件,唐朝的經濟發達、法制完備,經歷了歷代的更替更加明白百姓的力量不可小覷,懂得利用百姓的力量得到百姓的支持就要愛民,禮治仁德就是愛民最好的表現。唐代對儒家禮治思想的重視具體表現在《唐律》的制定與頒佈,《唐律疏議·名例律》開篇就有: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唐律是將禮法相融合的一部經典之作,以德禮為立法的指導思想。赦免制度象徵著統治者的仁德兼備,也是對儒家禮治思想的響應。比如膾炙人口的“十惡不赦”。十惡不赦。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用一個詞來形容某些罪大惡極不可饒恕的人的時候就是用的這個詞——十惡不赦,何為十惡,唐朝時期的“十惡”是由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重罪十條”演變而來的,繼承了隋朝《開皇律》的稱謂,既然不赦肯定是相比較於其他罪行而言更嚴重的罪行,所以被單獨列舉為十條重罪。十惡在《唐律·名例律》中包括:

“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等十項危害統治、顛覆倫理常規的罪行。

其中謀反、謀叛、謀大逆和大不敬都是對皇帝統治的威脅、對帝王威嚴的挑釁,其他六種則是違背倫理綱常的罪行。 之所以對十惡的罪名這麼重視,以至於連赦免都要將它排除在外,就是為了維護倫理綱常和皇權的統治,這與儒家思想提出禮治思想的初衷

、目的是一致的,從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重罪十條”到唐朝的“十惡”的確立,目的就是用苛嚴的刑罰維護皇權統治、提高對倫理道德的重視程度。在十惡中謀反、謀大逆、惡逆、不睦和不道中的某些犯罪屬於常赦所不原的幾種犯罪種類,這也就表示這幾種犯罪是惡中之惡,對於皇權的統治和倫理綱常的破壞程度是最大的,對於統治者的威脅也是最大的,為統治者所深惡痛絕的,甚至一般情況下統治者為了提倡孝心所主張的“存留養親”和“親親相隱”制度的適用也被排除在十惡罪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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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赦免制度所產生的影響

唐朝的法律制度所產生的影響主要集中在《唐律》所產生的影響上,唐律被稱為中國傳統法典的集大成者,代表著中華法系的成熟和發展,不管是在當時還是在法制逐漸健全的現代,《唐律》都有著極其重要的研究意義,就連現代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或多或少的受到它的影響。《唐律》對赦免制度也有比較詳盡的規定,包括赦免的種類、赦書的形式和赦免的例外情況以及對特殊人群的恤刑都有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對唐後各朝代規定赦免制度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

一、對宋代赦免制度的影響

宋朝的立法指導思想受唐代立法的影響也強調慎罰恤刑。統治者吸取前朝滅亡的教訓,體恤百姓,頻繁行赦,較之唐朝的赦免宋代頒佈赦免的次數更多,效率更高而且宋代的赦令成為編敕的一項重要內容。宋代對赦免制度的規定集中在《宋刑統》中,《宋刑統》是宋朝的一本重要的法典,代表了宋朝法制的進步。雖然宋代的律法多引自唐律,但是作為一個新的朝代的律法他賴以產生的社會條件變化了,它的內容肯定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否則它就不適應社會的發展遭到淘汰,赦免制度發展到宋朝繼承了唐朝對於常赦所不原的內容和十惡不赦的思想,但是在赦免的內容上也有了自己的發展內容。

首先在唐朝官員貪汙犯髒是不被赦免的,即使是大赦也是被排除在外的,但是到了宋朝,赦免的範圍更廣了,允許對貪官進行赦免,這種做法在宋太祖時期就被確立下來。據《宋史》記載:

宋太祖在開寶六年時“特赦諸官吏奸贓”

宋太宗淳化五年也有

“諸官先犯贓罪配隸禁錮者放還”,

對於赦免貪官的事例在宋朝時有發生,極大地破壞了當時的吏制,也表現出宋朝赦免的恩惠已經遠遠的超過了唐朝。再有在唐代雖然也有祭天、祭祀後頒佈赦免的慣例,但是真正的成為一種制度是在宋朝,宋朝南郊、明堂大赦制度逐步完善。南郊行赦的制度在五代就出現了,宋朝的開國皇帝宋太祖是通過兵變獲得的政權,所以自然承襲了五代南郊大赦的制度,以求通過赦免恩澤百姓、封賞軍隊、穩固政權。宋人云:

“國朝以來,大率三歲一親郊,並祭天地宗廟,因行赦宥於天下及賜諸軍賞給,遂以為常”

宋朝每三年進行一次郊祀,然後無一例外的頒佈大赦,這逐漸成為宋朝赦免制度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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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元、明、清赦免制度的影響

元朝的統治者雖然是少數民族——蒙古族,但是元朝的統治者同樣看重前朝漢人統治者引經入律的做法,並且重視儒家思想對統治的作用,在統治期間實行禮治,用仁德的統治鞏固新生的政權,緩解民族間的和社會存在的矛盾,所以赦免制度不可避免的就成為元朝統治者維護統治的有力工具,後人在評價元朝的律法和統治時說元朝斷案時經常引用唐律的規定,無可避免的,唐律中的赦免制度也同樣對元朝的赦免制度產生很大的影響。

明朝同樣深受唐律的影響,明朝洪武初年統治者命令儒臣偕同刑法官員講解唐律,明朝的洪武年間制定的《大明律》結構與唐律基本相同,其篇目和內容大多也引自唐律,雖然有些篇章和結構有所變動,但是仍然至少有百分之六十的內容與唐律相似。

清朝律法的制定又以明朝的律令為參照和藍本,所以唐朝法律制度對清朝律法的影響也是毋庸置疑的。唐朝的赦免制度是唐律中涵蓋的一項重要制度,所以唐律對唐後各朝代的影響,自然也就包括了唐朝赦免制度對唐後各朝代赦免制度的影響。

不管是哪個朝代的律令對赦免的規定,都是為了統治階級服務的,是統治者維護統治,緩和矛盾的工具,並且不管是哪部律令都沒有對行使赦免的權力進行限制,因為有權行使赦免的是歷代的皇帝,皇帝是一個國家的統治者,在皇權大於一切的階級社會里,赦免制度的本質就是維護等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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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赦免由來已久,自赦免產生髮展至唐朝,已經逐漸演變為一種制度,成為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等級統治和彌補法律不足的一種有力的工具。儒家思想在唐代的地位雖然不能與漢朝相比,但是唐朝統治者受儒家思想的影響根深蒂固,從《唐律》的制定中就能看出唐代統治者對儒家思想的重視,赦免制度也是儒家禮治思想與法律相結合的產物,唐代統治者行赦的原因與儒家提出的禮治思想的目的基本一致,都是對傳統的等級制度的維護。唐代赦免制度的存在有利也有弊,但是不能否認,唐代作為中國古代歷史上最繁榮的朝代,唐代的赦免制度在我國古代的法律發展史上也同樣佔據著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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