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济阳农商行窘境:大股东成失信被执行人,二股东付不出诉讼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纪录、纳税纪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济阳农商行窘境:大股东成失信被执行人,二股东付不出诉讼费

大股东之外,济阳农商银行二股东济南泉首寓的境况也不乐观,其曾在一起执行案件中因不能支付44万元的诉讼费而被终止执行。颇为巧合的是,该案的原告系济阳农商银行的上级管理机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称省联社)。

济南市中院(2018)鲁01执1038号执行裁定书显示,被执行人济南泉首寓欠缴诉讼费一案,该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2018)鲁01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解除原告省联社和济南泉首寓2013年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书》;济南泉首寓向省联社返还涉案土地;案件受理费4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泉首寓承担。

因被执行人济南泉首寓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济南市中院将该案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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