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房屋贈與他人未辦理過戶登記 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案件事實

被告林某某因與第三人蒙某丙、陳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於2015年1月2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後,因被告林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第三人蒙某丙、陳某某償還借款本金2090000元及利息給被告林某某,由於第三人蒙某丙、陳某某在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被告林某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裁定查封、拍賣第三人蒙某丙所有登記在橫縣××茶廠名下位於橫縣××東路北一巷的一棟房地產,並於2017年11月28日將該執行裁定書送達本案第三人蒙某丙、陳某某。2018年7月19日法院發佈拍賣公告,定於2018年8月24日10時至2018年8月25日10時在淘寶網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開拍賣上述房地產。

橫縣××茶廠為第三人蒙某丙的個人獨資企業。縣政府於2009年4月27日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橫州鎮××東路北一巷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橫縣××茶廠,《國有土地使用證》登記的橫縣橫州鎮××東路北一巷的土地使用者為橫縣××茶廠。2014年8月5日,縣政府頒發《房屋他項權證書》登記上述房屋的他項權利人是林某某。蒙某丙與陳某某系夫妻關係,兩人共同生育蒙某甲、蒙某乙。

兩原告以2010年3月10日與第三人蒙某丙、陳某某簽訂《房屋贈與合同》,約定將第三人蒙某丙所有登記在橫縣××茶廠名下的位於橫縣橫州鎮××東路北一巷的一棟房地產贈與兩原告,房產雖登記在第三人蒙某丙名下,但實際是兩原告所有為由,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於同年9月19日作出(2018)桂0127執異8號執行裁定,駁回了蒙某甲、蒙某乙的執行異議。原告蒙某甲、蒙某乙不服於2018年9月30日向法院提出本案訴訟,法院於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被告林某某的答辯意見是,一、涉案的橫縣××茶廠是本案的第三人蒙某丙用於抵押借款的標的物,是經過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抵押登記的,該抵押借款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二、兩原告訴稱2011年蒙某丙曾用該房地產在橫縣××農村信用社抵押借款,然後2014年向被告抵押借款210萬元,在此長達數年的時間裡,為何未見兩原告向有關部門反映屬於其所有的財產被第三人蒙某丙用於抵押借款?顯然,該房地產的所有權並未轉移給兩原告,涉案財產的處分權仍然是第三人蒙某丙的。請求法院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蒙某丙、陳某某述稱,同意原告的意見。

【相關法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位於橫縣橫州鎮××東路北一巷的《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所有權人為橫縣××茶廠,《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土地使用者為橫縣××茶廠,而橫縣××茶廠又是第三人蒙某丙的個人獨資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第三人蒙某丙對本案涉案房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原告蒙某甲、蒙某乙提供的《房屋贈與合同》不能否認橫縣人民政府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確定的權利人。據此,法院確認本案涉案房屋和土地使用權為蒙某丙所有。綜上所述,原告蒙某甲、蒙某乙主張橫縣××茶廠的房屋是兩原告所有,請求判決撤銷(2018)桂0127執異8號執行裁定書,證據不充分,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房屋贈與合同》有效的訴訟請求與本案分屬不同的法律關係,法院在本案中不作處理,當事人可另行主張權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蒙某甲、蒙某乙的訴訟請求。

本案現已生效。

法官寄語

本案中,原告蒙某甲、蒙某乙提交了2010年3月10日與蒙某丙、陳某某簽訂的《房屋贈與合同》,主張蒙某丙、陳某某已將涉案房地產贈與了蒙某甲、蒙某乙。對此,法院認為,蒙某甲、蒙某乙雖然與蒙某丙、陳某某簽訂了《房屋贈與合同》,但雙方未辦理房地產過戶登記手續,根據我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無論蒙某甲、蒙某乙與蒙某丙、陳某某簽訂的《房屋贈與合同》是否有效,未經登記,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涉案房地產仍屬蒙某丙所有。蒙某甲、蒙某乙主張涉案房地產為其所有因沒有法律依據,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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