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 房屋漏水心生矛盾「甘肃平凉侵权纠纷律师」

案情简介

高**与孙**楼上楼下居住,2018年9月因高**房屋漏水,造成孙**房屋天花板损坏,同月19日高**与孙**因维修事宜产生争执,孙**撕扯推揉高**并将其推倒在地,当晚高**经平凉中医骨伤医院诊断为髌骨骨折、左膝外侧副韧带损伤,住院治疗69天,花支医疗费1740.68元、事发后孙**未予赔偿,现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判

办案经过

在本案当事人咨询后,快速办理委托手续,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分析,积极做出诉讼策略,应对诉讼,在法庭上对原告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最终也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一般的侵权构成要件都分为四个要素,既有主观意识,存在损害行为,造成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人的侵权责任能力是法人责任能力的一种。那么,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有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

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学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屋漏水心生矛盾「甘肃平凉侵权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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