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高**與孫**樓上樓下居住,2018年9月因高**房屋漏水,造成孫**房屋天花板損壞,同月19日高**與孫**因維修事宜產生爭執,孫**撕扯推揉高**並將其推倒在地,當晚高**經平涼中醫骨傷醫院診斷為髕骨骨折、左膝外側副韌帶損傷,住院治療69天,花支醫療費1740.68元、事發後孫**未予賠償,現訴至法院,請依法裁判
辦案經過
在本案當事人諮詢後,快速辦理委託手續,為當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分析,積極做出訴訟策略,應對訴訟,在法庭上對原告的證據予以反駁,法院最終也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
案件結果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一般的侵權構成要件都分為四個要素,既有主觀意識,存在損害行為,造成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法人的侵權責任能力是法人責任能力的一種。那麼,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有加害行為
加害行為又稱致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繫,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從表現形式上看,加害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以不作為構成加害行為的,一般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
2、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
損害事實依其性質和內容,可分為財產損害、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三種。
3、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指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繫,學習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一種現象在一定條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發生,則該種現象為原因,後一種現象為結果,這兩種現象之間的聯繫,就稱因果關係。
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但二者毫不相干,則侵權行為仍不能構成。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直接關係到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
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的,為故意。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為過失。
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根據具體的時間、地點和條件等多種因素綜合進行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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