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典律師】
隨著農村的發展及城市的擴張,越來越多的農村地區,都涉及到了宅基地及土地的拆遷問題。
當拆遷方,依法給予拆遷戶合理補償時,雙方自然是皆大歡喜
而當拆遷方,用盡各種方式及忽悠,常使得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則雙方在補償方面,產生了很多糾紛。
徵地必須按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而補償資金未落實的,不得批准和實施徵地。
徵地拆遷中,被拆遷人,需要清晰的幾個問題,是什麼?
一、被拆遷人,沒有宅基地所有權,但有房屋所有權,所以有賠償
(一)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
徵地補償款的使用、分配方案涉及村民重大利益,需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被徵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並接受監督。
(二)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屬於被拆遷人的,且被拆遷人,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因此,被拆遷人,有權利拿到合法賠償。
二、宅基地,沒有使用證,就只能獲得低價補償
若宅基地來源合法合規,就理應獲得全額補償。
可參考《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中:由於有的農戶沒有辦理宅基地使用證是歷史遺留問題,不能讓老百姓為當地政府部門的疏忽買單,因此對沒有辦證的宅基地絕對不能“一刀切”,而是要加強宅基地確權頒證和檔案管理工作。
三、一戶多宅,沒有補償?不一定。
一戶多宅,存在著合法的與不合法的兩種情況。所以,一定要區分。
對於有兩處宅基地,但總面積之和,是在本地的面積標準之內的情況,此一戶多宅,是為合法的。
四、對閒置的農房,處理的原則,是什麼?鼓勵退出,但絕對不能強迫。
在政策層面上,是鼓勵以激勵措施,去引導宅基地退出的。但必須強調的是:絕對不是強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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