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情三農以為,你們村裡所發生的情況的應該不是“農村賣地”,而是農村的土地流轉。
單就土地流轉這件事來說,對農村發展和雙方來說都好,可謂是一件多贏的事情,值得提倡,也有必要大力推廣!畢竟,釋放農村更大的勞動力,讓這些常年閒置的人員創造更大的價值,讓更少的人來耕種我國的土地原本就是我國未來農村和農業的發展方向。
土地流轉合同最長可簽署30年。
我國允許的土地流轉最長年限為30年,也就是我國的一輪土地承包期為標準,具體的流轉金額標準則可以由雙方共同商定。
如果以一畝地一年平均流轉費用1000元來算的話,承包期內,一畝耕地可為農民帶來3萬元的財產性收入,確實不錯。
待三十年以後,原先的土地承包者依舊在世而且再次分的土地承包權的話,還可以將土地最長再次流轉30年。
但是,土地流轉確實不是土地買賣。
政策科普:土地流轉不是土地買賣。
通過你的問題,筆者也再次意識到,有很多農民對我國的土地政策不瞭解,以為流轉雙方簽署過協議,就可以完成土地的買賣,其實不然!
要知道,在我國大多數農村地區,有資格買賣土地的只有村集體,而絕非個人,因為只有前者擁有土地的所有權,才有資格和權利來處置土地的歸屬,而後者獲得的只有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當農民個人把土地流轉給他人時,不過是將土地的經營權流轉給別人僅此而已。
待這些土地真的要被國家徵收或者依法佔用的時候,擁有出讓資格的還是村集體,而農民則可以獲取最大的補償,而流轉到土地的人也可以拿到應有的賠償。
只要按照合同辦事,遵守法律法規,農村的土地流轉是值得提倡,也會是今後我國農村地區越來越普遍的一個現象,被更多人接受,也被更多人所利用併為自己產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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