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法院新闻|六千发气枪铅弹 引三人领刑

法院新闻|六千发气枪铅弹 引三人领刑

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弹药罪案,判处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张某、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杨某从他人手中购买气枪铅弹进行贩卖盈利。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将购买的气枪铅弹以每盒(每盒100发)35元和4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A文具店”老板张某25盒,计2500发;卖给“B文具店”老板谭某35盒,计3500发。被告人张某、谭某将购买的气枪铅弹以45元至60元的价格在其店内出售获利。

2017年3月14日,利川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张某的“A文具店”处查获气枪铅弹400发,从被告人谭某的“B文具店”处查获气枪铅弹2003发,并予以扣押。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被告人非法买卖的金属丸状颗粒为气枪铅弹,可被相应口径的气枪击发。

案发后,利川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某,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利川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

审理认为: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谭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买卖气枪铅弹,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虽未主动到案,但其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虽然三被告人买卖铅弹的数量较大,但结合三被告人非法买卖铅弹的用途、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及悔罪表现等情节,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供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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