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治水」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頓重點河湧流域“散亂汙”場所的通告

「治水」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頓重點河涌流域“散亂汙”場所的通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清理整頓重點河涌流域

“散亂汙”場所的通告

穗府規〔2017〕12號

為進一步改善重點河涌流域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開展重點河涌流域“散亂汙”場所清理整頓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1

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重點河涌流域、流溪河流域,以及東江北幹流和珠江廣州河段河道管理範圍開展“散亂汙”場所清理整頓工作。

上述範圍由市和各有關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職責以地圖或文字說明形式公佈。

2

本通告所稱的“散亂汙”場所,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產業佈局規劃,以及環保、國土規劃、工商、稅務、質監、安全監管、消防等手續不全,汙染環境的企業、工場作坊等生產經營場所。

上述場所涉及的行業包括但不限於印刷、製革、印染、洗水、五金、冶煉、電鍍、釀造、水泥、汽修、餐飲、畜禽養殖、食品加工、石材加工、傢俱製造、倉儲、廢舊資源回收加工等。

3

屬本通告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範圍內的“散亂汙”場所,依法應予關停取締的,應於2017年10月31日前自行停產停業、搬遷或拆除。

4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散亂汙”場所的清理整頓工作。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35條黑臭河涌流域和流溪河干流的“散亂汙”場所的清理整頓工作。

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187條重點河涌流域、流溪河流域、東江北幹流及珠江廣州河段河道管理範圍“散亂汙”場所的清理整頓工作。

5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面排查轄區內的“散亂汙”場所情況,建立清單,在政府網站和主流新聞媒體上公佈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社積極配合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做好轄區內的清理整頓工作,維護轄區社會穩定。

6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供水、供電單位開展聯合執法行動,依法採取嚴厲措施,對逾期不自行停產停業、搬遷或拆除,或雖已自行停產停業但逾期未完成清理任務的“散亂汙”場所予以清理整頓,實現“清汙染、清設備、清違建”。

屬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由國土資源和規劃、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嚴厲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屬違法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建(構)築物等出租給他人從事直接排放汙水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國土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州市飲用水水源汙染防治規定》依法嚴厲查處。

屬違法用水用電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供電、供水單位依據《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等規定,停止供應生產用電用水。

屬未辦理環保手續、違法排放汙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規定,依法嚴厲查處。

屬無工商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等規定,依法嚴厲查處。

屬不符合稅務、質監、安全監管、消防、農業、食品藥品監管等相關部門管理規定的,由各主管部門依法嚴厲查處。

7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散亂汙”場所的清理整頓工作安排,並組織抽查。抽查情況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佈。

8

市環境保護、水務、工商、城市管理、國土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食品藥品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協調聯動,指導、督促各區依法有序開展“散亂汙”場所清理整頓工作。

9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市水務、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散亂汙”場所;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10

在清理整頓過程中,凡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9日

「治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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