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继母老了,继子女该不该尽赡养义务

亲生子女赡养年老的生身父母,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识。但对于继子女来说,是否需要承担继父母的赡养义务则有较大的争议,往往会引发纠纷。年逾七旬的李某就经历过这样的纠纷,万幸的是经法院判决,两个继子女开始履行对她的赡养义务。

1982年,李某与张某结婚。之前,张某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两个孩子张甲、张乙,并全部跟随张某一起生活。婚后,李某与张某未再生育子女,李某像照顾自己的亲生孩子般把张甲、张乙养育大,并帮他们成家立业。2015年,张某因病去世,李某的身体越来越差,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继子女张甲、张乙对她不管不顾,致使李某生活难以为继。无奈之下,李某将张甲、张乙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甲、张乙的父亲再婚时,被告张甲、张乙分别为7岁、5岁,尚未成年,随其父亲与原告共同生活至成家,原告及家人在生活中对他们进行了抚养照顾,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继母、继子关系。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于是,法院判决张甲、张乙每月给付原告李某赡养费200元;李某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扣除农村合作医疗赔付的部分,由两被告均摊。

说 法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从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来看,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一样,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如何认定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呢?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三方面判断:第一、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第二、继父母与继子女有共同生活的事实;第三,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本案中,被告张甲、张乙的父亲与原告李某再婚时,他们尚未成年,并随父亲与继母共同生活,原告对他们进行了长期的抚养照顾,应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故被告张甲、张乙对原告李某有赡养的义务。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还指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婚姻关系消失,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继子女对曾经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继父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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