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1 2018,收入證明、離職證明不能隨便開!公司又入坑!

在日常生活中,辦理信用卡、買房、貸款需要收入證明,參加各種考試幾乎都會需要工作證明,換工作就業需要離職證明,為了更好的辦事,員工在開具證明時,有時會提出一些額外的要求,比如開高收入、寫長工作年限、或者出具離職證明時填寫與實際不符的離職理由。不少用人單位覺得不過是“小事一樁”。但是這個看起來很不起眼的小動作,實質上卻會給公司埋下不小的隱患。

2018,收入證明、離職證明不能隨便開!公司又入坑!

一、工資收入不能隨便證明

如果由於自身在工資方面管理不規範,又沒有勞動合同中約定具體明確的工資數額,一旦員工與公司發生糾紛,在仲裁、訴訟審理過程中,當員工出示公司蓋章的收入證明後,公司無法提供其他的證據反駁該證明上的工資數額,最終很有可能敗訴。原本的一番好意,最終確可能吃大虧,這個時候公司,不僅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應訴,還需要承擔本不需有的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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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職證明不能隨便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這是用人單位的隨附義務,立法目的主要是考慮便於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為了避免雙重勞動關係的法律風險,實務中離職證明也往往成為公司招聘要求勞動者提供的“必備”文書。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離職證明應當載明的信息,包括: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如果公司給員工開具的離職證明記載了錯誤的工作時間年限,一旦雙方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公司在沒有其他證據否認自己蓋章的離職證明的合法性,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公司蓋章的離職證明是可以作為證據證明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勞動關係存續時間的。公司單純出於好意,違背事實開具證明,事後只能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後果。

離職原因並不是離職證明的必備條件,但是在辦理失業或者其他事情上,需要單位開具載有離職原因的離職證明。現實中,有不少企業在體諒員工的難處後,想方設法地幫助員工爭取利益,開具虛假離職原因的離職證明。這種明知員工不符合領取條件,卻主動幫其虛構離職原因,騙取國家失業保險待遇。這種行為違反了國家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能被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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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該如何處理員工開具證明的事?

一定要確保證明內容符合客觀真實,不可弄虛作假。

二是儘量寫明證明的真實用途。

三是對於加蓋了公章出具的證明最好做好登記備案。

對此,對於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離職證明這些證明,企業不要因為一時的不介意小細節,隨便幫員工,小心這樣會惹上官司,出事。開具證明還是要客觀真實,做好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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