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4 最高院判例:小区地面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随着家用汽车的普及,

停车难题日益凸显,

不但公共场所车位紧张,

小区内的车位更是供不应求。

那么,小区地面的停车位应该归谁所有?

你知道吗?

最高院判例:小区地面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因小区停车渐多

物业公司打算将车位租给业主

豪运公司诉称,2007年1月26日,重庆市规划局核发的帝景豪苑小区规划审查意见书,确认小区停车位为地上393个,地下243个,共计636个。

最高院判例:小区地面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豪运公司在与小区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如果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幼儿园、医务所和服务会所等归豪运公司所有,豪运公司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处理。从2007年至今,业主在小区内停放车辆,豪运公司未收取费用。

最高院判例:小区地面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此后,小区内车辆增多,

严重影响小区环境,

同时也给业主出行带来不便,

豪运公司因此准备

将部分车位出租给业主。

2015年3月27日,帝景豪苑业委会在小区张贴通告,声明小区地面停车位是利用小区公共用地设立的,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豪运公司和物业公司均无权出租或出售。双方协商未果,豪运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地上停车位393个(每个停车位价值3万元,共计1179万元)的权属归其所有。

地面车位属于谁的?

一、二审这样判!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帝景豪苑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

最高院判例:小区地面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开发商有义务按照规划修建小区附属设施,但并非依据规划建设的附属设施都归开发商。因此,该案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其权益归属于全体业主。

最高院判例:小区地面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2015年12月10日,重庆五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豪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豪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高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该最新案例中,

关于车位的争执

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

官司最后打到了最高院,

官司打到最高院

最终权威判决是…

最高院于2017年8月24作出最终裁定: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

最高院判例:小区地面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开发商有义务按照规划修建小区附属设施,但并非依据规划建设的附属设施都归开发商。

因此,该案地面停车位

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范畴,

其权益归属于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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