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首先法院查封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的財產如何處理?

俞達


怎樣處理首先查封的法院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的財產呢?我們通俗地來回答這個問題:甲(普通債權人)在A人民法院起訴丙,乙(債權優先受償權人)在B人民法院也起訴丙(兩院對丙或其財產都有管轄權),審判程序結束後,A基於甲的保全或首先進入執行程序首先查封丙的財產,B在A後對丙的財產進行執行,依據最高院批覆通報對此種情形進行如下處理:

(一)、A院對丙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且已經變賣或拍賣丙的財產清償甲的債權時,B院喪失了對丙的財產執行權(此時乙雖有優先權但只能吃甲剩下的);如果A院對丙的財產雖然進行了執行措施,但自執行措施超過60日且未發佈拍賣公告或進行變賣程序,則A院需要對B院進行執行移送(此時甲需要吃乙剩下的)。

(二)、A和B就丙的財產產生執行異議時,可就此異議提請雙方的共同上級法院進行裁決。如果A和B是同一行政區則可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如果同一省不同地區則需向省高院提請;如果不同省則向最高院提請。

當出現(一)情形時雙方都互有參與分配權;出現(二)時由其共同上級法院裁量分配。說了這麼多如果還不明白的話,鄙人還可以更粗鄙一點:張三抓到一條魚🐠,張三準備吃或已經吃飽,被張三大哥張二發現,這時張二隻能吃張三剩下的,如果張三隻是抓到魚但在60日還沒吃,此時張三需要把魚交給大哥張二吃飽,如果還有剩餘就給張三繼續吃;如果張三和張二就該條魚誰先吃產生爭議,那麼就需要由張二和張三的老爸張麻餈來決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